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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须注意的问题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班文敏 时间:2021-07-16 10:27:42浏览143次

《分割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处根据继承人和当事人的申请,在遗产分配问题上,证明继承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笔者结合自己的办证经验,提出了《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有必要澄清分割遗产协议的主体。签署《分割遗产协议》的主体是遗产继承人和其他受益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有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包括一阶继承和二阶继承),《继承法》第16条也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结合提交人申请许可证的通常经验,这些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有时有各种特殊情况,如智力残疾、意识不清和年龄不足。显然,这些人都有继承资格,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不是《分割协议》的主体,所以我们在审查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时一定要慎重。在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继承人和继承人失踪的情况。我们在办理许可证时,一定要根据遗产受益权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严格审查分割遗产的主体。).

二、必须明确分割协议的对象。签订《分割协议》的对象是继承人共同继承并归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清的财产不能列为分割,如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权属清楚的财产?认定继承时,应遵循《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和《婚姻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已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费。”同时建议您在申请许可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收入。因此,在对《分割协议》进行公证时,应充分考虑上述遗产的所有权和合法性。在分割,我们应该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是否先去分割。

第三,有必要澄清遗留的分割协议的内容。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继承人与当事人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分割遗产协定》文本时,重要的是审查《分割协定》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二,双方应继承的遗产数量和份额是整个《分割遗产协定》的重点。当事人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原因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力。因此,当事人非常重视其利益的质量和数量。如果《遗产分割协议》中遗产的数量和份额不明确或不够明确,当事人可能会对其产生争议,而《遗产分割协议》无法发挥预防争议的真正目的,从而影响公证的公信力。其次,在分割遗产

第四,有必要澄清《分割遗产协定》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法。在公证事务中,经常会遇到房产面积本身很小,却有多位继承人自愿继承自己的遗产份额,或者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类型很多,比如若干房产和若干存款,那么在继承的分割应该坚持哪些原则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明确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益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适合分割遗产的,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可以看出,传承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分割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和保留。

五、必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原则。《继承法》第33条规定了继承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谁继承谁就有回报”的原则。在对《分割遗产继承协议》进行公证时,应当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债务的份额和清偿方式等。但是,在分割遗产中,继承人对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清偿遗产的实际价值只承担有限责任。

六、未出生的胎儿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监护人。《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这一点:“继承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即死亡,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应当保留遗产份额。被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分割是一个重要的民间活动。作为公证员,要正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审查。同时,要认真履行记录中的告知义务。如果分割的产权转让需要登记,笔者认为应当在遗产的《分割协议》中明确变更登记的责任和时间,以达到预防纠纷、减轻司法压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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