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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附条件不达“标”不能得遗产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昝丝琦 时间:2021-07-17 00:17:46浏览65次

约定照顾老人却“半途而废”。老人去世,要继承继承法院的判决,驳回————场景再现

刘叔叔是一个孤独的老人。他与邻居胡先生和吴女士签署了一份遗赠和抚养协议,并同意他们将支持他和他一起生活。他死后,把房子遗赠给了两个人。然而,他们只和刘叔叔住了三个月,然后就搬回家了。今年,刘大爷因为主楼失火,在家中被烧死。刘叔叔的侄子支付了他的丧葬费,住在他没有被烧毁的四个房间里。

胡先生和吴女士起诉刘叔叔的侄子,要求继承刘叔叔的遗产。

通州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两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法律规定,履行遗赠扶养协议需要较长时间,胡先生、吴女士与刘叔叔共同生活仅三个月的做法不应视为履行扶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带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该条款的意思是继承人不履行义务,就没有继承权。因此,本案两原告无权享有协议权利和继承刘叔叔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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