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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绳慕凝 时间:2021-07-17 01:27:50浏览96次

法院裁定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

近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分割的死亡赔偿金应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而不是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由所有赔偿权利人平等分享。

法院认定,死者刘世勇系原告刘锡才、被告石克兰、被告刘锡志的丈夫林锡春的父亲。2005年6月28日,刘世勇驾驶四川ACRx7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江镇驶往荣丰村,到达荣丰村19组与22组之间的路段。与陈兴华驾驶的四川Fx1757普通货车相撞,刘世勇受伤后死亡。

根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陈兴华赔偿丧葬费x515.75元(已自愿缴纳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被告刘旭志生活费6x71.10元、原告刘旭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林旭春生活费16989元,共计116700余元

判决生效后,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原告刘锡才、林锡纯与被告石克兰、刘旭志、陈旭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旭富赔偿原告刘锡才、林锡纯、被告石克兰、刘旭志损失4万元。

2007年10月16日,经有关部门决议,刘世勇死亡后,成都康能水电有限公司给予原告刘锡才、林锡春、被告石克兰、刘锡志工伤死亡补助费21000元,丧葬补助费21120元,计120元。

原告刘锡才、林锡春,被告石克兰、刘锡志共获得赔偿61120元。此后,原告刘锡才、林锡春与被告石克兰、刘锡志因各自分得上述款项发生纠纷。

法院还查明,原告刘熙才、林熙春除刘世勇外,还有一个儿子刘二十一。原告刘熙才、林熙春已与刘世勇、刘二十一达成赡养协议,刘世勇支持刘熙才,刘二十一支持林熙春。

法院判决原告刘锡才、林锡纯与被告石克兰、刘锡志共同获得刘锡勇死亡赔偿金61120元,其中:10827.0元归原告林锡纯,18975.90元归原告刘锡才,14592.90元归被告石克兰,1672.90元归被告刘锡志。

据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当事人说

原告:根据继承法平均分割

被告:孩子的生活费要留出

原告刘锡才、林锡春诉称,二原告之子刘锡勇于2005年6月28日死于交通事故。2006年6月20日由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赔偿4万元。金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2.1万元,丧葬费120元,共计61120元。由于被告石克兰的阻挠,原告未能收到赔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的平均收入是61120元。

原告刘锡才、林锡春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执行的和解笔录、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金堂县公安局户口本。

被告人石克兰、刘旭志辩称,死者刘世勇是被告人石克兰的情人。刘世勇死后,被告人石克兰为安葬刘世勇花费1.6万余元,应予以扣除,并预留4万元用于孩子刘Xzhi去分割前的生活费

被告人石克兰、刘旭志向法院提交了部分丧葬费用收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背景知识

遗产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在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身份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要搞清楚公民死后留下的财产是否合法取得。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要搞清楚公民是否真正享有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财产是从别人那里租来的,就不能作为遗产。

第三,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果是共享财产,要先分析财产,再继承。

第四,被继承人某些不能转让的人身权利,如被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抚恤金、退休金、病残补助金等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第五,要明确公民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在生前是否已经转移。此外,有必要澄清受益人是否已经确定。如果受益人已经确定,这些养老金、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属于受益人,但不属于继承范围。

联系法官

分割死亡赔偿金应考虑经济依赖

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周志军。

周志军告诉记者,如果公民因侵权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领取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等。

本案原告刘锡才、林锡春,被告石克兰、刘锡志均为死者刘锡勇的近亲属,均有权因刘锡勇的死亡获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原告刘锡才、林锡春、被告石克兰、刘锡志依法获得的赔偿金、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61120元,依法应由原告刘锡才、林锡春、被告石克兰、刘锡志享有。其中,赔偿4万元为原告刘锡才、林锡春与被告石克兰、刘旭志与侵权人陈兴华达成执行和解时获得的赔偿。根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陈兴华赔偿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近亲属生活费共计11.67万余元。由于丧葬费已由侵权人陈兴华实际支付,4万元应仅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各种赔偿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各自在赔偿费用中的比例计算。也就是说,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折算为赔偿额的x5.xx5 %,即刘x之应分摊生活费2251元,刘x才应分摊生活费450x元,林x春应分摊生活费600x元,死亡赔偿金2724x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和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赔偿权利人和分割原则。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分配?

就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周志军表示,死亡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是性质相同的物质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死者的近亲属及其生活的密切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决定了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就本案而言,原告刘锡才主要由死者刘锡勇赡养,被告石克兰是刘锡勇的妻子,被告刘锡志是刘锡勇的儿子。三人与死者刘世勇是同一个家庭成员,在生活和经济上与死者刘世勇的联系更为紧密,对死者刘世勇的依赖更大。由于刘世勇的收入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刘世勇的死亡将会给原告刘锡才、被告石克兰、刘旭志带来较大的物质损害。虽然原告林熙春是死者刘世勇的母亲,但她不是与刘世勇分享财富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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