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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律师费谁出,我的一次疏忽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2:23:01浏览139次

张(女)与李(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之后因为双方意见不合,经常闹些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1995年,他们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都失败了。

从那以后,李开始做生意,虽然他没有发财,但他一直在赚小钱。他还买了一栋80平米的楼房,买了一辆半新的双排解放牌卡车,开着自己的生意。张的生活不能令人满意。一是单位裁员上班,然后他被骗不挣钱;自己的事业没有经验,生活艰难尴尬。1998年,张又得了胃病,今天生意做了,日子也不好过。

1999年。有一天,李偶然听到有人谈起张的艰难处境,他不禁感到心里有事。离婚后,李一直回忆着张的好处:工作努力,能力强,不吃不穿比别人;另一方面,我的行为,我出门回家的时候,也是我婚姻破裂的原因,我经常自责。听说张病了,生活困难,李觉得有义务帮助她。于是李主动把钱和东西带给了张。面对前夫,张百感交集:这几年,她的病一直不顺利,来门的亲人朋友越来越少,对这个世界有一种深深的温情和温暖。她想起之前的婚姻,太任性了,不愿和别人和好,只顺着自己的脾气,暗暗自责。两者都是一般的心境,是两个好的东西的结合。从那以后,你来了,我变得越来越亲密。不久,张搬来李一起吃同住,只说又和好了。

2001年9月的一天,李在外出分娩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张真的感觉天塌了。对方赔偿3万元,被李的父亲抢走,否认张的儿媳,将她赶出她和李居住的大楼。张一怒之下,将李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她为“妻子”,让她继承李的赔偿金3万元、一栋宿舍楼和一辆解放牌卡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与李虽为原夫妻,但于1995年离婚,虽表面上已和解并再婚,但未向婚姻登记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张与李非法同居,不能继承李的遗产,张的诉讼被依法驳回。张捧着法庭文书,无声落泪:“这是因为我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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