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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吗,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什么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7:52:01浏览150次

案件是否应该移交婚姻登记机关?

案例:

李楠(1979年10月出生)和庄女(1978年3月出生)经人介绍相爱了。1999年元旦,因为李楠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他通过在县城一个局长的叔叔的工作,从县婚姻登记处领了婚。 第二年,双方都生了一个儿子。因为壮族妇女在外打工时认识了胡楠,产生了感情,开始离家出走。2002年1月,壮族妇女以李楠未满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李楠的婚姻无效。

分歧:

关于哪个部门应该处理这个案件,意见分歧很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第八条“取得结婚证是指确立夫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除了由发证机关撤销结婚证或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外,法院应根据结婚证确认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审查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以便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以欺诈手段取得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婚姻登记”,案件移送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诉讼终止。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属于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男女进行审查、登记和颁发证书。《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骗取的结婚证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权是从婚姻登记管理的角度出发,其目的主要是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第二,骗结婚证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生孩子,买房产,生活中有时会有伤害。在处理其婚姻关系时,必须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基本民事权益的一系列事项,如子女抚养费、过错赔偿等,这些问题只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仅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而且大大超越了它的权限。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骗取结婚证的违法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表现,是解决骗取结婚证后形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必由之路。因此,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不应移交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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