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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掉了怎么补办,独生子女证丢失怎么补办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8:35:02浏览109次

最新监管信息?也许每一对夫妻都会对如何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条件、结婚登记费、结婚登记时间、未婚登记等产生疑惑。本文邀请法律专家为您评估《》中的婚姻登记规定

三、婚姻登记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及表现

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婚姻中弱势一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有力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涉及的人身、财产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他仍然觉得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解决补充登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立法者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对此类案件作出法律上的决定,更是为了解决此类案件所涉及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使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中较弱的一方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在没有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组成的家庭中,很多男性在外打工挣钱,这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女方在家做家务带孩子,没有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关系破裂,婚姻登记没有完成,妇女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没有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如果同居后办理登记手续,离婚时按照解释规定的原则处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感情危机的话,一般是不想办理登记手续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即使人民法院告诉他们可以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往往一方当事人也很难补办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现行规定,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法定形式要求是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双方自愿办理手续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具有财产优势的一方要求其自愿登记,显然不符合现实。但是,法律不能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做出保护弱势一方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更难执行。一方死亡,按照第五条原则办理的,也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死亡时,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更不用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了。死者一方「个人」如何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第六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可行。所以对于没有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弱势一方的权利,仍然是“水中月,镜中花”,难以落实。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只需要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依法登记结婚,或者在同居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使其权利从一开始就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毕竟没有办法补救,保护力度当然有限。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许应该从实际出发,作出更实际的解释和规定。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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