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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办法》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23:02浏览76次

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者再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结婚登记。

依法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农村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注明出生日期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异、丧偶)的证明。离婚后申请再婚时,也要持有一份。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一方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扰,无法取得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申请结婚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a)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

(2)非自愿;

(三)有配偶的。

(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麻风病或性病而未治愈的。

第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要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情况属实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追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提出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出具《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九条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离婚或者再婚登记,应当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必须知道的信息。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违反婚姻法,或者在登记时骗取《结婚证》的,应当宣布婚姻无效,追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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