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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0:48:02浏览85次

结婚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履行法定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要程序。

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落实一夫一妻制原则,保障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健康,避免非法婚姻,防止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也是婚姻问题法律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婚姻登记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农村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构的职责是:

(一)办理结婚登记;

(2)出具结婚证;

(3)依法处理非法婚姻;

(4)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二、结婚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1)应用

1.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结婚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的,还应持有离婚证。离婚一方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再婚登记。

在实施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如果申请再婚,可以停止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居留和临时来中国的外国人、华侨和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均须向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必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明; (二)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结婚人的由本人居住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工作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

(2)外国人必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在中国的临时入境居留证明; (3)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该国公证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人必须持有: (1)护照或身份和国籍证明,而不是护照(无国籍人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异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结婚人的由本人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有歧义,应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

1.注册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人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注销离婚证。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申请登记,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必须加盖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到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其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要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

(三)有配偶的;

(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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