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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财产债权离婚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3 10:00:05浏览116次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对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配偶双方或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和控制。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财产:

(a)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生产经营所得;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实际获得或明确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

丈夫和妻子在处置和控制上述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这里,平等处置和控制财产的权利有两层含义。**个意思是,丈夫或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第二个意思是,丈夫或妻子应该对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丈夫和妻子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自己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更多的义务。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提到的"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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