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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离婚和财产分割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3 10:04:16浏览128次

你好,关于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通知;

1.如果夫妻双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谁拥有财产,并且他们之间没有争议,离婚应按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从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五)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回乡生产补贴属于他们。

4.婚后获得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在不同的地方分别管理和使用,应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双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由一方以相当于该差异的财产对另一方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

5、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待遇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高的生产资料,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

7.如果难以确定夫妻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出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核实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待遇也可以不同。属于个人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9.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管理合伙企业,则已被承认的财产可分配给一方。收到被接纳为合伙企业成员的财产的一方应以相当于被接纳为合伙企业成员的财产的一半的价值补偿另一方。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获得生产资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价值的一半。

11、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种植业、种植业,离婚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管理的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结婚后8年内,双方已修复、翻新或拆除了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如果离婚时产权没有改变,房子仍然属于产权所有人。增值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对方。扩建时,扩建后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条件平等,这个女人应该受到照顾。

14、在婚姻期间住房贝尔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的赡养义务和其他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补贴其无义务的亲友所欠的债务抚养。

(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得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如果一方婚前所借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买财产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利用婚姻财产离婚,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财产原因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

很难确定所获财产的性质是请求还是馈赠,这可以被视为馈赠。

20.离婚时,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不与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开。如果一方提出要求析产,它可以首先处理离婚和已经确定的财产问题。对于目前确实难以确定的财产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并在析产案结案后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匿、转移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变卖、毁损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分割或者不分割。在具体处理中,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应作为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一方的财产份额和另一方的应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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