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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辜的一方?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0 20:10:04浏览72次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辜的一方?

首先,看看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1993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辜的一方,尊重有关各方的意愿,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合理解决问题。”“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辜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条件平等,应照顾妇女。”一方非法隐匿、转移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区别对待

2001年,第《婚姻法》号法律只对隐瞒或转移财产等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其他过错,规定了损害赔偿,没有调整财产分割的比例。它只提到在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问题上照顾无辜一方的规定。其条款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这里的“照顾无辜的一方”是指无效婚姻的发生。有罪一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在财产分割中承担一定的后果。第46条规定,如果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1)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离婚是由这四种情况引起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涉及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辜一方的问题。基于同一过错不会重复处罚的观点,应当理解的是,2001年第《婚姻法》号法并未规定犯罪方应当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婚姻法》是上位法和新法,**高人民法院1993年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已经失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婚姻法释义》中提到:“根据本法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考虑子女权益和妇女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因素。然而,为了体现公平和照顾无辜一方的利益,该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第01030146条的规定,这是一个相对严重的过错问题。例如,配偶与另一方同居指的是一段时间内长期稳定的行为,而不是一夜情或偶尔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婚外情视为第46条规定的一种情况。同时,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有过错,就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婚外情和一夜情不属于法律调查的范围。对无辜的一方来说,这样的规定似乎不公平。因此,北京和上海的法院也将考虑在实际审判中对共同过失问题的无辜方给予一定的救济。例如,2010年6月,上海高等法院在《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照顾无辜方、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便利的原则。对于“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该文件解释道:“对于因一方过错造成的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无辜一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不仅限于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违反婚姻义务或以违背良好习俗的方式故意损害婚姻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这种规定只在相应的地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作为一名四川律师,四川地区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我的实际办案经验,四川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不存在过错方。只有当数字达到01030146时,容易出错的一方才能被判定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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