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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有几种分割离婚财产的方法。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1 08:30:03浏览123次

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处理;

(1)无效或废止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共同所有权;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已经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4)配偶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应被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果实和自然增值除外。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特别规定;

(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解除赠与,对方要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的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以一方的名义登记。如果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三)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4)其他条款,如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分配财产。

摘要:

婚姻法中的离婚和财产分割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点。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母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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