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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分割相关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综述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1 14:10:03浏览152次

婚姻法财产分割相关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综述

I. 《婚姻法》

1.《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2.《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

第37条,共《婚姻法》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和另一方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4,《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5.第《婚姻法》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更多的义务。离婚期间,另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当赔偿。

6.第41条,共《婚姻法》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一起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时,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第42条,共《婚姻法》条

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从他的个人财产,如住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8.第46条,共《婚姻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9.第47条,共《婚姻法》条

在离婚期间,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能获得较少或没有区别。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3.《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Iii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1.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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