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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在家离婚的财产分割标准是什么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1 16:10:04浏览103次

女婿在家离婚的财产分割标准是什么

当家中女婿离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时,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如住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收或者不收。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实施制裁。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财产权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丈夫和妻子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他们在离婚时有平等的权利分割财产。对于普通债务,他们有同等的偿还义务。财产不能只判给一方,而不能判给另一方。不允许拿更多的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更不允许财产归任何人所有。

2.照顾妇女及其子女权益的原则。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分割共同财产,这并不意味着共同财产将被平均分割。应当关注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由我国妇女相对较低的经济地位决定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共有财产时,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不能受到损害。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配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另一方可分配给其他财产或按固定价格获得补偿。对于各种生活资料,我们也应该考虑双方及其子女的需求,合理而现实地进行分配。如果不适宜分割财产,应当根据财产来源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定价。

4.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

所谓过错,是指一方虐待、遗弃或伤害配偶的行为,第三方或重婚的行为,以及因生女孩引起的矛盾而导致情感崩溃的行为。在处理因一方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分清是非,依法给予有过错的一方应有的处罚或处分,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用共有财产的分割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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