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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6 10:27:03浏览78次

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新规定是什么?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严重理由的除外: (一)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出卖、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的,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产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的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离婚时,对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投资可视为债权E69 da 5e 887 aae 799 be 5ba 6e 997 aee 7ad 943133365653766。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双方就离婚登记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未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四条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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