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21:45:02浏览1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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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性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甲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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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时期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上述期间,妇女的身心处于相对虚弱的状态,如果男子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将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以及胎儿和婴儿的健康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法律限制男子在此期间的起诉权。然而,法律对男子在特定时期内起诉的权利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人民法院因某些特殊原因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
(a)妇女怀孕是由于婚后与他人通奸造成的;
(2)妇女在分娩后已恢复健康。
(三)该男子受到虐待,无法忍受;
(4)一方危及另一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因此,如果女方与他人通奸后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女方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这违反了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义务,极大地损害了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限制其提出离婚的权利显然对男子不公平。
如果女方婚前与另一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