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9 08:54:02浏览80次
朱在诉刘离婚纠纷一案中表示,夫妻关系一向融洽,愿意为夫妻关系而努力。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案例简介:
原告:朱某,37岁,住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20弄X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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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谋,35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1990年1月相遇并坠入爱河,并于199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12日,她生了一个女儿,朱可儿,10岁。婚后,由于原告有婚外情,她于2003年6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收到传票后,首先委托本网站的贾明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试验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3年6月18日以徐敏仪(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27XX如下:
1.朱要求与刘离婚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2.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4980元,由原告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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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是否裁定一方有婚外情,而另一方在诉讼提交法院后坚持离开。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除非《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在正常情况下,一方坚持留下,法院通常会给双方一个和睦相处的机会,即一审永远不会离开。
然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人真正认为夫妻关系是可以接受的,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因为这是一种法庭审判手段,用来对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以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
存在相互制约和制约的情况;即:
如果被告坚持留下来,其好处是:对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使原告尽快结束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意识到这一点后,原告将考虑在财产分割中给予被告适当的照顾,甚至做出重大让步。
如果被告坚持留下来,这对他是不利的:一旦法院在**次审理中不决定离开,第二原告再次起诉法院的可能性一般会大大增加。经过六个月的耐心等待,原告将会更加主动地再次起诉,并且财产已经被转让或处置。原告不能再考虑被告财产的分割,被告的处境将更加被动。
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的相互制约关系,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双方当事人都能适时接受的情况下,把握一个平衡点并达成共识。双方都不应该期望过高,在适当的时候抓住机会。
本案中律师代理的经验教训:
虽然法院没有排除该案,但显然它支持代理人的主张,但代理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胜诉方。
就本案而言,原告和被告都是月收入超过数万元的高收入者。虽然双方都在为财产问题争论不休,但实质是为了达到心理平衡而争取救济。这实际上非常不合理。律师的遗憾是,他没有尽力说服委托人在适当的时候接受赔偿条件,所以问题还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