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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堕胎,妻子未经许可的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9 09:45:02浏览115次

自从第二个孩子出生后,有些人很开心,有些人很悲伤。对于一些正处于事业巅峰的妻子或出于其他原因不想要孩子的女人来说,婆婆和丈夫想要孩子的愿望绝对不是一个问题。**近,据媒体报道,一名妇女擅自堕胎,她的丈夫很生气并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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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让我们让快车王带你去了解情况。

一、案情回顾

2010年,陈先生和刘女士相亲,一个月后发生了“分居”。结婚后,陈先生回到深圳做家庭作业,刘女士和陈先生的父母呆在家里。2013年,刘女士生下了她的**个孩子。

多年来,随着二孩政策的实施,陈先生正准备要第二个孩子。2016年初,刘女士再次怀孕。然而,由于他们婚前的激情薄弱,他们彼此分离,经常在一些小家庭问题上发生冲突,经常大声喊叫。

刘女士认为如果她生第二个孩子,她会花更多的时间自己照顾孩子,而她丈夫在其他地方的作业也帮不上忙。

怀孕5个月后,刘女士在未咨询陈先生的情况下前往医院进行引产。

陈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气愤,准备向刘女士提出离婚,理由是她已停止怀孕,并侵犯了她生孩子的权利。他还恳求刘女士赔偿她因私人堕胎造成的损失。

二、以案释法

妇女有决定是否生育的独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人权益确保法》第51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妇女有权生育,并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国家法律赋予妇女决定是否要孩子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则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被视为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一项独立决定。

作为男性公民,尽管他们有生殖权利,但其生殖权利的完成取决于女性公民的合作。如果夫妻双方同意,丈夫的生育权就可以完成。如果双方都不同意,只能根据妻子的意愿做出决定。

**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第九条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是否要孩子的争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提出离婚的,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指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刘女士虽然未经其丈夫陈先生同意终止妊娠,但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不违法。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对陈先生生育权的侵犯。五六懂法网边肖提醒说,夫妻应该根据家庭情况和妻子的身体状况协商生第二个孩子。由于妻子为生孩子付出更多,丈夫和岳母应该给予更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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