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09:55:07浏览137次
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为分界线.五六懂法网婚姻法专栏可以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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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如有任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附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许离婚,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来决定。要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婚姻的基础、婚后的关系、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和解的可能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经解除夫妻关系。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这使他们很难生活在一起。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未能痊愈,或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未能痊愈。
4.一方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另一方或以欺诈手段欺骗《结婚证》。
5.双方都登记结婚后,他们就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6.包办或买卖婚姻,一方婚后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他们已经同居多年,但他们还没有真正建立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已分居3年,且无和解可能性,或人民法院裁定离婚后已分居1年,未履行夫妻义务的。
8.如果一方通奸或与另一方非法同居,经教育后没有悔改的迹象,无辜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或有罪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罚,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有罪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