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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定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

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13:20:04浏览56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定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布者:**高法律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3日

实施时间:1989年11月21日

内容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和《婚姻法解释综合规定》

文件编号:法民发〔1989〕38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定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许离婚,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来决定。要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婚姻的基础、婚后的关系、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和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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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经解除夫妻关系。

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和其他原因,不能引起性行为,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这使他们很难生活在一起。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未能痊愈,或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未能痊愈。

4.一方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另一方或以欺诈手段欺骗《结婚证》。

5.双方都登记结婚后,他们就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6.包办或买卖婚姻,一方婚后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他们已经同居多年,但他们还没有真正建立夫妻关系。

7.如果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三年,且不可能和解,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则夫妻双方将不履行彼此的义务。

8.如果一方通奸或与另一方非法同居,经教育后没有悔改的迹象,无辜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或有罪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罚,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有罪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而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喜欢休闲,不喜欢工作,有赌博等不良习惯,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经反复教育仍拒绝改变,使夫妻难以生活在一起。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另一方当事人已提起离婚诉讼,且公告后下落不明的。

13.另一方不理解对方的虐待或遗弃,或者对方的亲属经教育后虐待或粗暴对待对方的亲属。

14.由于其他原因,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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