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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否撤销,对女方有利的离婚协议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1:18:02浏览148次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民法一般理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附加条件的原则是不允许有条件;离婚应归类为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的原因有两个:

1.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必须立即发生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效力极不确定的状态,婚姻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是一定存续,要么是一定解除。很难想象离婚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些条款,以至于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些不确定条件的发生。发生附条件的,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解除;如果附条件不发生,现有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附条件使夫妻法律关系无法成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夫妻双方的地位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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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离婚协议附加条件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发生在身份关系中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一旦发生依附关系,即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以离婚协议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条件与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矛盾的,其约定的离婚行为无效。比如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离婚后不允许对方再婚,如果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具有发布的内容,而且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定,违背了身份关系的唯一性和确定性,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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