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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离婚协议书效力之诉,离婚协议书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效力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9:30:04浏览58次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不明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那为什么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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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

1、离婚协议处分他人财产无效?

2.离婚协议内容不明确,太笼统,太有效?

3.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我应该用什么方法来分割?

4.如果离婚过程中有几个离婚协议,各自的效果如何?

【案例1】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林岗(男)和陈双(女)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有一个活泼的女儿,但后来他们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两个亲人之间痛苦的官司被带了出来。怎么回事?

第一起诉讼是她丈夫林岗的父亲福临起诉她的儿子、儿媳和公婆。

林岗和陈双原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但由于不和谐,他们于2005年6月协议离婚。婚姻期间,双方计划在2003年底购买一套商品房。由于资金不足,双方要求林岗的父亲福临卖掉他的老房子作为购买新房的资金,并承诺给福临相应的新房产权份额。福临同意了这对年轻夫妇的要求,委托林岗和陈双出售他们的老房子,并获得了60万元的售价。然而,林岗和陈双没有用这笔钱买新房子。相反,他们在2004年4月把钱电汇给陈双的父亲陈辅,然后陈辅把钱转到了陈双。陈爽在家乡南通买了一套商品房。2005年6月,林岗和陈双离婚时,他们用这60万元作为林岗给女儿的赡养费。福临认为,林岗和陈双未经授权同意将他们的房屋销售作为女儿的育儿费用,侵犯了福临的财产权,该协议无效。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岗、陈双、陈辅共同返还60万元。

其子认为以林某的房款在南通购买房屋的行为,以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款作为女儿抚养费的行为,构成对林某财产的擅自处理。林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同时认为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并不实际控制上述款项,因此应承担返还上述款项及其利息的责任,陈应承担连带责任。

陈双认为,出售的老房子是福临送给林岗和陈双的婚房。同时,林岗与陈双的离婚协议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效文件。此外,上述销售价格已被用作林岗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林岗和陈双的女儿应是本案的当事人。陈双实际上并没有占用房子付款,所以应该由林岗或他们的女儿归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老式房屋原是林名下的房产,房价款为60万元。林要求返还上述款项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林岗和陈双在离婚协议中也明确表示,60万元是父母拥有的房子的房价,而不是捐赠的房价。林把房子的销售款转到的账户上是基于买新房的事实。转让行为与购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福临、林岗和陈双之间是否存在基于福临转移行为的赠与协议。在离婚协议中,林岗和陈双将60万元的售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交给林岗,并留给陈双作为林岗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无权处理,因为福临没有,虽然林岗和陈双约定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但该约定无效,且房价实际由陈双控制,用于在南通购房,所以陈双应负责返还,林岗应承担连带责任。陈的父亲只提供了账号,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所以不承担返还的责任。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擅自处分福临的房款无效,但离婚协议书中林岗将60万元作为女儿抚养费用留给陈双的意思是真实的,陈双珂另有主张。

案件判决后,风波未平息,随后提起第二次诉讼。陈爽以女儿为原告,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了赡养费诉讼。

林晓琴是陈双和林岗婚姻期间所生的女儿。2005年6月,林晓琴的父母同意离婚,林晓琴和她的母亲陈爽住在一起。林岗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0万元,作为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原告18岁后在中国继续接受教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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