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5:57:02浏览133次

2006年,在浙江代理一桩离婚案。约定后,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离婚后,双方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A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100万元赔偿金。

100万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万,在办理离婚协议当天支付;2009年1月1日前第二次缴纳50万。

协议还规定,男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女方有义务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男方逾期未足额支付全部赔偿金的,财产归女方,视为男方放弃财产份额。

这份协议中还有公司股权的处理,规定股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30万元股权补偿。

2009年1月,男方未能将100万元赔偿金全部支付给女方;同时,女方未向男方支付30万元股权补偿。

推荐阅读:你需要带自己的离婚文件吗?或者你可以从民政局拿到?

2009年2月,女方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产A归女方所有;男方辩称,由于女方之前未支付30万元股权,且由于女方先违约,男方有权行使“先履约抗辩”,并告知女方解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此不同意女方的主张。

作为一个女律师,我觉得男方的观点站不住脚,主要有以下原因:

1.离婚协议不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有权“先履行答辩”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是以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条件的当事人的“合同”为基础的。离婚协议不是“合同”。即使有些问题已经先后履行,除非协议明确规定,不存在哪一方有权“先履行抗辩”的问题。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脱离离婚协议的整体框架而独立理解。

男方律师认为同意离婚协议中的“人身关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男方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身份关系”的内容,故仍应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和补偿,离婚协议中还是要体现的。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

分割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置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而不是通过债务或侵权行为。正是对共同财产的分析产生了分割,而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和原因。根据《婚姻法》第31条,离婚协议应包括财产分割的条款和对子女抚养的共识。由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其中一部分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另一部分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看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二)》(沪法民一〔2004〕26号)第一条指出:“分割离婚财产协议确实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毕竟离婚双方都有过夫妻身份,同居过一段时间,可能有孩子。在缔结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定时,除了纯粹的利益之外,不可避免地包括一些情感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以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以“明显不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或变更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协议。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