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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什么情况下用到离婚协议书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1:30:04浏览122次

怀孕期间一般不允许离婚,怀孕期间签了,女方不同意的,应该无效。

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4条规定:“妇女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因此,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女方在存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所以这个离婚协议的效力需要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34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适用此限制。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女方在嫌疑期内提出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无效。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需要受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离婚,双方在孕期签订的离婚协议也有效。

但婚姻关系毕竟也包括身份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注定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处理问题时,不能忽视身份关系,简单完整地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解释(二)》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案件,在明确列举的事项中,没有对明显不公平或者重大误解作出规定,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未指明事项的适用,只是在适用时严格限制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如遇案件应适用这些规定,可按《解释(二)》第9条处理。根据现行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胜诉权,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能否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此外,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因对方违反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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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关心的问题。通常会这样。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签字认可。但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方反悔,提出新要求。这就是对方是否有权要求一方执行协议,或者法院起诉时是否一定会按照离婚协议判决。在我看来,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扶养关系于一体的综合性书面协议。对个人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不能以书面合同来约束,即法律不会干预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含义的反复变更,但当事人一旦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会确认离婚事实。但如果只有双方书面同意共同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不赋予对方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赋予法院强制承认的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关系、意见和人身关系是紧密联系和融合的。既然离婚不成功,关于财产和子女的约定自然不生效。当事人根据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和心理状态,在离婚协议中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当然,虽然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但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其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判决的重要参考。因此,它

有些当事人的离婚过程痛苦而漫长。在反复戏剧性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两个甚至几个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按照最后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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