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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赠与,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予是否有效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3:27:02浏览121次

情形

原告熊某(女)与王某(男)于1998年结婚,同年育有儿子王小某。他们于2006年7月28日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该房屋1-3层的产权归其儿子王小谋所有。房子的男的住在一个店面,二楼的房子;这个女人住在三楼的一个店面里。雄某,女方,享有永久居留权……”此后,原有的产权登记和转让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原告熊某因与被告王某发生财产及债务承担纠纷,以其儿子王小谋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合同法》第186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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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离婚协议中原告对儿子的捐赠协议可以撤销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但本案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的一项内容。这种赠与行为不同于熊与王以离婚为目的订立的简单的民事赠与合同。现熊与王夫妻关系因双方就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达成协议而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部分履行,但熊某单方面反悔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处置条款,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从而驳回原告撤销赠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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