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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后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3:36:02浏览100次

【协议离婚】婚姻离婚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已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起诉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据原报道,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决:1。原与被告离婚;2.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根据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

被告辩称,他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想嫁给他,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因为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根据离婚协议他不同意分割的财产。

[审判]

本案主要争议是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与被告在分割的财产是否应按协议内容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原被告和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此外,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根据协议对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为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以起诉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与被告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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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关键。

所谓婚姻离婚协议,是指一男一女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效力的认定颇有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召开苏北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婚姻离婚协议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离婚,一方或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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