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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注意事项,双方自愿变更离婚协议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5:15:03浏览115次

导读: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生效,很难反悔。所以在签离婚协议的时候,要冷静理智。同时,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有可操作性,不能太简单,条款不能太宽泛。例如,根据协议,该物业已在分割,竣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另外,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防止一方隐瞒财产。所以为了避免离婚后失去起诉对方在分割隐瞒的其他财产的机会。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探讨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规定:“双方约定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该物业已在分割,竣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子女抚养费问题没有争议,即使有争议,法院也很容易解决。然而,在财产问题上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在分割"的财产已经完成,意味着双方已经就财产的数量、分割的计划和分配的数量达成协议,并且处置已经完成。然而,什么性质和如何执行《分割协定》没有得到反映。这样,就会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既然分割的财产已经完成,就意味着不需要分割的财产,谁拥有它就归谁所有; 第二,由于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存在分割,依法应为分割。因为争议大,难以协商,一般的解决办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规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对方所有”,或者“男女之间不存在其他财产纠纷”。一般情况下,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双方在签订时都知道对方的财产。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或存款,但根据该条款,很有可能丧失主张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存在风险。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只要夫妻双方就分割房产达成离婚协议并变更主贷款人,银行一般都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有的夫妻贷款期限较长,比如30年还款,每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多元。但变更后的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不到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数量,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双方在同意分割房产之前,应注意银行是否变更主贷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的同意。

另外,银行在变更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一般会严格要求双方到场,如果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一方不在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不涉及银行贷款的,当事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产交易中心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到场。所以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重要。离婚后,双方应以诚实为基础,互相配合。但很多时候,坦诚只是一句空话。离婚后,男女之间往往会产生怨恨,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对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以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如逾期不支付房价款的违约金,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后果

最后提醒一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夫妻共有的房屋为共同财产。由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共有房屋的产权属于一方,是房地产共有的变化,而不是按照现行契税政策征税的房屋产权的转移。所以离婚后对原共有房产产权的所有人不征收契税。所以,如果房子的主人因为离婚而改变,就不用交契税了。这样就可以免去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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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的银行存款主要是以一方的名义存在,而另一方,尤其是一些不太在意,整天忙于事业的男性,往往不知道自己的存款存在哪个银行,甚至不知道自己家里有多少存款。为了使分割的财产透明,防止财产分割,有必要在离婚协议中规定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其名称和银行。离婚后交房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并根据离婚协议中记载的存款信息查明存款的支取情况和钱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约定如下:“各自名下的存款属于对方”。我们认为这个协议有好有坏,好处是写起来容易,省力省墨;缺点是如果一方有对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对方知道离婚后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约定“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对方所有”。所以这样的约定对不报钱的人是有利的。这样的协议实际上可能会使夫妻财产分割变得不公平。所以,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双方详细列出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记录押金,可以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瞒的一方少给点甚至不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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