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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不动产分配是什么?婚前购买的房子和对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2 14:00:04浏览140次

结婚后,如果配偶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财产权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则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被视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加上妻子的名字被视为礼物,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自己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

共有财产一般是如何划分的

1.根据第《婚姻法》条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在离婚的情况下,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分割应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根据第《婚姻法》号法律第2条第1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女性收入越少,薪酬就越低。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4.补偿原则。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支付更多的义务

很明显,如果配偶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投资购买房地产,并且财产权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则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被视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公开征求反馈,作为投资者,丈夫和妻子的父母都表示,他们担心孩子离婚会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经常倾其所有为孩子的婚姻买房子,并且通常不与他们的孩子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犯了投资房屋的父母的利益。因此,如果房产产权登记在为购房出资的父母的子女名下,那么父母明确地只将礼物送给他们的一个子女更为合理。大多数人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种待遇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如果父母双方都投资购买房地产,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名下,则由父母双方按照各自的投资份额分享,这更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从中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捐赠的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愿的判断依据更加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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