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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犯法吗

来源:犯法吗作者:东门妙 时间:2022-03-17 20:30:04浏览2106次

手续齐全不违法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条件的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市收养登记机关申请事实收养登记。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非社会福利机构(含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公民抚养的)抚养的儿童,到发现弃婴或者儿童的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的,应当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进行登记。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又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三代以内同父异母有血亲关系的子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人申请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障、被收养人的来源和收养事实。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中确实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体检证明。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的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出生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收养人有子女,受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划生育,受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人已经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无子女”条件,收养弃婴或者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确实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证明。6)领取弃婴和儿童报告证。

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者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者(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以提交其所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原籍证明。

4.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收养人签署的《收养协议书》。同意采纳意见。扩大数据收养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将产生以下效果:

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没有消除。《收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同样适用于养子女、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的姓氏问题。

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任意性,即不强制改变被收养子女的姓氏。但在现实生活中,被收养的孩子跟亲生父母姓的情况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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