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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山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亓和风 时间:2022-07-12 17:16:51浏览72次

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了新的盗窃具体数额标准,即盗窃“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虑山东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根据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授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了山东省新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

在山东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晓丽看来,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刑罚对盗窃罪打击力度的减弱。根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的财物”或者“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定罪标准可以按50%计算。即山东实行的定罪标准,对具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降低到1000元。但在《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未参与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轻微”等情形下,即使数额较大,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刑事处罚。

为了统一全省执法标准,《通知》在新的盗窃数额标准出台的同时,规定了盗窃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或者价值70万元以上,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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