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刑法第160条的新罪名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287条之二诈骗罪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刁初夏 时间:2022-07-16 02:21:59浏览127次

证券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证券诈骗罪只包括使用变造的、伪造的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和证券。下面,五六懂法网编辑介绍证券欺诈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面值表示的产权凭证,作为信用工具,代替货币或代表持有人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请求权的凭证,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交换、信用、清算等融资活动。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第二,证券必须以一定的面值表示。有些有价证券虽然是以物权为基础,但并不是以票面价值来表示的,如货物存款证明、行李托运单、运输部门提单等。这些都不是有价值的证券。 第三,证券是支付、交换、信用、结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证券的目的是利用证券进行支付、交换、信用、结算等金融活动,以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快货币流通速度。这是证券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相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证券,即公共债券。公债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担保,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发行的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即以前的国库券是指财政部为解决紧急预算支出而发行的国家债券。按面值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依法转让。到期时,国家会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以外的特定产权的证券,如保值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等。但不包括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不仅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因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票据。

其他证券、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通过印刷、复制、拓印等方法,模仿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样式、颜色、形状、面值等制作的假有价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经过变造、隐匿、修补等方式取得的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改变其内容,如增加证券的面值和数量。前者以完全的虚假冒充真实,后者把真实变成不完全的真实,也就是部分的虚假。无论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要行为人使用其中一种,就构成本罪;两者的使用只构成本罪的一罪,数罪不能并罚。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其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你所使用的可以由你自己或他人伪造或更改。无论是自己伪造、变造的,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是明知故犯使用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证券进行诈骗,只有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数额不大,即使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利用行为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非国家有价证券面值的数额。

更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取得了面值相同的财产;也可以互不相同,即已经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取得与其面值不符的财产,如多或少。另外,数额较大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本罪,无疑是既遂。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已经实施,但由于遗嘱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骗取巨额财产的。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取得巨额财产,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但此时应当未遂。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每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因过失使用有价证券,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不构成犯罪。

归档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从事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从事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每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因过失使用有价证券,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不妨咨询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推荐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