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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侵占罪的数额标准,黑龙江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理从阳 时间:2022-07-18 18:12:04浏览132次

财产犯罪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盗窃、诈骗、绑架、抢劫、抢夺等生活中常见的犯罪,都属于财产犯罪。其中,大家对侵占罪比较陌生。在判断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对于黑龙江来说,数额较大的侵占罪是什么呢?五六懂法网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标准。

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法律上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没有明确的数额限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对数额较大的设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范围,对数额巨大的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具体数额因地区而异。在发达地区,数额在10万左右,一般是2-3年有期徒刑。

侵占罪的起点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的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是侵占罪从违法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分界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只能以占有较大数额的财物构成,那么“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如何确定?

有人认为,以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合适的,因为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与贪污罪相似。按照常识分析,贪污罪的起点可以参考。但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制过宽,贪污罪的起点不合理,本罪的起点宜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根据最近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为1000-3000元)。

这种认识明显烙上了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什么是高而不低,而不是低而不高?事实上,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侵占罪。前者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完整性和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将侵占罪界定为告知后才处理的不起诉罪。我们认为,数额较大的侵占罪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很难做到罪刑法定。

二、如何认定侵占罪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上讲,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以上知识是编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侵占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其本质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实践中认定侵占罪比较困难,因为侵占罪与民事行为的界限比较模糊,罪与非罪难以区分。至于贪污数额较大,一般是按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来确定的,所以此时的贪污数额较大是1000-3000元。如果你还需要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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