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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骗失业保险金后果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求若星 时间:2022-07-24 00:12:16浏览121次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的处罚是什么?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关于如何惩罚骗取失业保险的人,看看五六懂法网编辑。骗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罚呢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需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关: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法机关: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执法标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下列规定: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督员,并出示相关证件、身份证明;

2.告知某人单元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工作场所;

4.现场检查应当有记录,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失业保险条例》,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登记;2.调查取证;3.作出处罚决定;4.送货。

四、登记时应填写审批表,报负责审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起始时间。

五、登记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六个。承办人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七、告知辩护、听证的权利和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九、劳动保障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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