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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未遂起诉书,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决书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绪典 时间:2022-07-27 04:37:24浏览71次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人可能经历过敲诈。当然,对于实施敲诈勒索的人来说,他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当然也有敲诈勒索未遂。刑事判决书中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写?五六懂法网总结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下面的知识能帮到你。本判决书由第一部分、正文和结尾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的标题写两行,第一行是法院名称,第二行是文书类型,即“民事判决书”。编号将编号写在题目右下方,表示为“[年份]民国初年编号”。如果是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为“经”。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原告: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和地址;然后在新的一行写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还应在判决书中注明反诉各方当事人的称谓,如“原告”、“被告”等。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并写明职务: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除被告称谓外,其他基本信息的书写方式与原告相同。 第三人:陈述其姓名等基本信息。本案的缘起和审理过程应表述为:“……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已经结束。”正文部分先陈述当事人请求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再另起一行陈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各自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纠纷,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此表明双方对起诉或辩护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敲诈勒索未遂的刑事判决模式

敲诈勒索未遂判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京执字第256号原告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委托代理人冯X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XX市XX所工人,住本市圣启路20号。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X房屋转让案经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被告位于本市西街10号的原住宅被拆迁时,因被告无过渡房,其将位于本市小源1号、2号的过渡房安排给被告使用,现被告已搬入新房,故诉请被告立即腾退过渡房并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人张X辩称,其虽已入住安置房,但因安置房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过渡房一直未腾空。原告解决上述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退过渡房。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1994年被告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及被告剩余少量未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被告未能腾退过渡房。原告在催促未果后,诉请被告立即转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解决安置房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告和被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补偿安置协议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应腾退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为由主张未腾退过渡房的,不予支持。被告应对未腾退过渡房引发的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没有及时解决拆迁相关问题,也有一定责任,故不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在本市的1号、2号过渡房,移交原告开发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XX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审判员:李审判员:关审判员:关审判员:刘审判员:李审判员:关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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