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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山东地区诈骗立案标准多少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礼安娜 时间:2022-07-27 14:42:24浏览80次

网络诈骗通常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手段。犯罪的主要行为和环节发生在互联网上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山东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山东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据此,山东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的一种形式,立案金额为3000元。

法律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5.两年内受过电信网络诈骗刑事处罚或者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的;

6.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骗取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物的;

7.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救灾、募捐等社会福利、慈善为名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呼叫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办法”一般应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

以上知识是编辑对“山东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请到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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