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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债权债务的目的,对债务债权的清查应采用的方法是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笃力学 时间:2022-07-28 20:17:26浏览67次

债权的清算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比较头疼的问题。债权的清算虽然麻烦,但是很重要,所以处理好债权的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债权清理的原则和措施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先由五六懂法网的编辑来详细介绍一下,债务清算的原理

1.整合现有资产,激活刚性财力。

2、回收货币资金,辅以物资。

3.诉讼保全,依法清理债务,保障债权安全。

4.全面债务结算。把债权清理和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全面清理债务。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负责财务索赔的管理。管理部负责债权管理,负责现有债权的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对外欠款。

二、清理债权有哪些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还款协议,按协议结清欠款。

2.债务清偿与财政支持、清账结合,实行全面债务清偿。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性企业所欠债务,应进行债转股或债转股投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签订协议,并依法办理公证。

5.分工明确。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收取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资金。

三。债务人的权利

从公平原则出发,债务人被赋予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其给付义务。这种保留付款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行使抗辩权后。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到达履行期限的另一方有权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这是履行后的抗辩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第一履约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一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商业信誉的损失;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理由中止履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的《债权清理的原则和办法》中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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