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利寄云 时间:2022-07-29 09:17:27浏览119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骗取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一环,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的主犯,情节严重的;
(2)累犯或逃犯犯罪危害严重的;
(三)骗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和医疗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支出诈骗财物,导致无法返还诈骗财物的;
(六)利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因欺诈被判处刑罚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严重情节。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犯罪数额,并依法惩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违法所得数额。
是已经开始实施诈骗,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财物的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元至4000元”、“3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分别认定本地区实施的个人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巨大”,以及单位实施的诈骗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