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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认定界限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魏怀薇 时间:2022-08-04 10:27:41浏览146次

在当今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有疑问?针对这一问题,五六懂法网编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有需要的人。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编辑吧!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界限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范围如下:

(1)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样的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款。即使行为人以获取集资款为目的,夸大集资款返还条件,因经营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造成损失,致使集资款无法支付集资款本息而引发纠纷,也只能作为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2.集资诈骗的金额。数额较小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的一般性,又有一般诈骗所不具备的特殊性。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资金,包括金钱和财产,为不特定多数人所利用,以营利为目的的集资;但后一种犯罪即诈骗罪的客体是特定的,即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或单位实施诈骗,并取得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在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直接使受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受骗人交付财产不仅可以用于投资和获利,还可以用于购买某物或借给受骗人。但本罪不仅仅是以欺诈即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的,还有以集资为名实施的。被骗去送钱,说明送的资金是为了盈利,没有其他意图。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l .侵权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他人为集资牟利而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也可以表现为财产;后罪的客体是公众存款,公众存款只能以货币形式表现,只能以存款人进行存款的利益形式出现。2.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不同的方式。本罪是以诈骗罪非法集资,表现为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统一。诈骗属于方法行为,服务于非法集资的目的;后一种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然可以通过欺骗的方式做到,但不是必要条件之一。3.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即非法占有;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没有占有的故意。如果有人出于占有目的故意采取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不构成犯罪,是犯罪。营利性,是指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某种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4.侵权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违反了国家关于集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一种罪可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系统,主要是以集资为目的收取公众存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牟利,用于经营。但由于管理不善或事故等原因,造成经营损失。即使储户不能偿还本息,也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如果案件构成犯罪,只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未能支付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会导致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骗取股票、债券罪的界限。本罪的诈骗方法也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来实现,关键区别在于其目的不同。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则应以后者定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的关于集资诈骗罪界限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这个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对于其他法律需求和问题,也欢迎来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专业的律师将为您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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