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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打群架是不是寻衅滋事罪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车伟才 时间:2022-08-05 07:07:43浏览66次

这几天,一段“广饶某企业董事长纠缠数人,打伤一警察”的视频被网友疯狂转发。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罚?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如何处罚山东警察群殴寻衅滋事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

视频中,多名男子包围一名男子约3分钟,对其拳打脚踢、掌掴,甚至舔其鞋底。后来有网友不断曝出“新材料”。双方因刮蹭车辆发生冲突,被打警察带头。视频中,打人者为当地知名企业家,为“CPPCC委员或人大代表”,甚至有人扯出涉案企业家的“背景”.然而,事情的真相是什么呢?14日,大众网记者赶赴广饶调查采访该事件。视频中被打的男子是广饶县公安局大王分局的一名民警。视频中曝光的打人者是广饶县永盛集团公司董事长刘。14日晚,广饶警方正式通报此案,刘等4人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法律解释]

1、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一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之一的,在三个月以下拘役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二人以上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他恶劣情况。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之一的,在三个月以下拘役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的;其他恶劣情况。

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节严重”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有下列“情节严重”之一的,在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次强行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剧院、展览馆、游乐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发生骚乱,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伤害后果、强占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

(1)每增加一次轻伤,增加不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次轻伤,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六个月;

(3)每增加一个造成精神障碍的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六个月;

(4)自杀造成的严重伤害或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年;

(五)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一个月至两个月;

(六)强迫公私财物价值增加一千元的,加重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损坏、侵占公私财物的价值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1至2个月;

(七)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刑期由六个月增加到一年;

(9)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2.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纠集他人实施三次寻衅滋事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应当在五年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伤害后果、强占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

(1)每增加一次轻伤,增加不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次轻伤,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六个月;

(3)每增加一个造成精神障碍的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六个月;

(4)自杀造成的严重伤害或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年;

(五)召集他人三次以上犯寻衅滋事罪,未处理的,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6)强迫公私财物增值一千元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损坏、侵占公私财物的,每增加二千元,刑期增加一至二个月;

(七)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刑期由六个月增加到一年;

(9)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可以增加20%以下:

(一)寻衅滋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

(二)聚众闹事的;

(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损伤的,按照损伤最重的一处计算被害人数的刑增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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