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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工程消防负责人,未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律责任

来源:律师口碑作者:蓬淳静 时间:2022-07-18 11:42:04浏览78次

企业消防责任人,不按照要求消灭火灾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一、2004年12月24日,被告人牛某成立长春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自2007年,该公司陆续从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了闲置的1号、2号、3号、4号、6号、7号、9号、11号、12号、13号、17号厂房,并先后将这些厂房按营业区分割成若干铺位,面向社会招商,主营家居、建材,通过收取经营场所租赁费的形式获取利益。

2013年1月14日,消防部门对建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六项重大火灾隐患,并向该公司下达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列明六项重大火灾隐患,责令该公司在2014年1月14日前整改完毕。2014年1月15日,消防部门复查时认为该公司的重大消防隐患未整改,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建材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与吉林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消防维修保养协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等,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消防改造。2016年3月31日10时许,该公司的家居饰品城(17号厂房,原为精品家具陶瓷城)发生火灾,经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77台消防战斗车辆、410名消防队员抢救,于当日14时将大火扑灭,烧毁该单位家居部分建筑、设备、商品和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10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建材公司家居城三层众意灯饰商铺(E区20号)仓库内部,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

被告人牛某作为建材公司的消防责任人,被告人杨某、林某、王某作为该公司的消防管理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明知道该公司系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消灭火灾隐患。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停业商户要求送电开灯,因商铺无人看守,初期明火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且案发当天,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断水改造喷淋系统,以至于发生火灾时喷淋系统没有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致使火灾迅速蔓延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经统计,该次火灾造成过火建筑物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505.8721万元,383户商户过火遭受经济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和建材公司共计赔偿商户1328.9621万元。

二、裁判结果:

1.被告人牛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被告人杨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3.被告人林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4.被告人王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施工消防安全隐患也在增加,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的重大保障,做好消防安全的风险防控更是重中之重。

首先,要做好消防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提供企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其次,要完善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及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后,加强消防安全设施配备,配备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需求的消防设施。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被告人牛某、杨某、林某、王某反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施工时未采取防范措施,尚未验收合格时正常营业,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1刑初157号,牛某、杨某、林某、王某翔等消防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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