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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子的管辖地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长沛岚 时间:2022-08-04 12:32:42浏览89次

工程案子的管辖地,普法系列|打官司,知道向哪个法院提出是第一步

打官司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靠三言两语是说不清楚的。从这篇文章开始,我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与打官司有关的一些程序规定。

打官司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

法院那么多,我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所谓管辖法院,就是你的官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

我国法院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组成(请自觉在法院前面“人民”二字)。

基层法院通常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通常审理重大涉外案件、辖区内大案、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比如海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最高院指定由中院管辖。原因很简单,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一般来说中院的整体水平应该高一点;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的大案;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审理在全国的大案和不放心由下面法院审理的案件。

$ 案件“大不大”多数情况看起诉数额(标的)。就本人所在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地域管辖简单理解就是向哪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原则——被告所在地。

例外——原告所在地:

?对在国外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找不见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任一地点为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不能约定。

专属管辖指的是只能由某个法院管辖,不能是被告所在地,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除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合同履行地也分好几种情况: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标的物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或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如果保险标的物的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有运输工具登记地、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之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1)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2)侵权结果发生地。

管辖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但基本的原则和常见案件管辖,上面的整理足够!希望对你有帮助!

工程案子的管辖地,这几类案件管辖有争议,总局官方答复来了

1.已交付生产的问题钢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行政执法吗?

您好,请问发现在高速公路或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工地,有生产或采购的钢筋焊接网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果举报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可以对上述钢筋焊接网的生产厂家及采购的不合格钢筋焊接网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呢?

根据有关原质检总局的解释,如果已经从流通领域交付施工方使用或者已经用在工程之中,属于建设部门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线索追查生产和销售商。请参考。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2. 3C免办审批由注册地还是生产地办理?

总公司在重庆,分公司在福州。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只能以总公司名义申请进料加工手册。进口3C部件、生产地、加工后的成品出口都在福州分公司,我们向福州当地市场监督局申请3C免办,但他们认为申请的经营企业是在重庆,应向重庆市场监督局提出申请。但重庆市场监督局认为,生产地是在福州,从监管以及后期的核销手续上应由生产地市场监督局负责审批以及后期监管。请问,像我司此情况应向哪个地方的市场监督局提出3C免办申请?

从便于后续监管的角度,应由生产厂(加工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受理。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3.出租未检特种设备住建管还是市场监管部门管?

起重机械租赁公司,主要提供租赁塔吊服务(建筑工地使用)。如果说该公司租赁过程中,非法租赁了一台没有经过定期检验的塔吊给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使用,管辖主管部门应当是住建部门还是市场监管部门?

具体问题,建议你向当地住建部门反映,“两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归住建部门监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4.3C暂停之前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流入市场进行销售?

需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如果在3C许可证暂停期间应当停止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

咨询人特向贵司咨询,在3C许可证被暂停之前所生产出的相关产品,是否可以继续流入市场进行销售。(比如这两种暂停原因:抽检不合格、不接受抽检)这两种原因导致的是符合认证要求还是不符合认证要求呢?

您好,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在证书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之日起能否销售,要看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由认证机构负责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在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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