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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程没签合同老板不给钱怎么办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栗静涵 时间:2022-08-08 05:32:51浏览76次

包工程没签合同老板不给钱怎么办,“包工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法院判施工单位支付

建筑工程非法分包、转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造成农民工无法及时拿到劳动报酬。当“包工头”领取劳务费后未支付给农民工,那么施工单位需再次支付,而后可追偿。01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原告等人在包工头孙某的带领下在航海东路与众城街交叉口某工地提供劳务。该工程系被告孙某自被告刘某处分包而来,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为被告某建工公司。2021年4月15日,被告孙某及刘某向原告出具欠付劳务报酬凭证一张,刘某并在该凭证上加盖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印章确认。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报酬,故原告起诉至管城法院。

孙某辩称,原告所述工资的事实属实,但其仅是签名确认原告等人提供了劳务,工资应由被告刘某支付。刘某辩称,其仅应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刘某及某装饰工程公司并未与原告等人签订劳务合同,仅与被告孙某之间构成劳务合同。现其及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孙某之间以工程量为准计算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某装饰工程公司辩称,其仅应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刘某及某装饰工程公司并未与原告等人签订劳务合同,仅与被告孙某之间构成劳务合同。现其公司及刘某与孙某之间以工程量为准计算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某建工公司辩称,其公司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已经按合同约定向某装饰工程公司支付除5%的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某建工公司现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管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建工公司支付原告邵某等人劳务费共计48980元;被告某建工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及刘某追偿;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及刘某清偿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孙某追偿。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02 裁判理由

管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干挂石材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后召集原告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告提供了劳务,应当获得相应报酬。鉴于原告等人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孙某、刘某及某装饰工程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劳务报酬的结算单据,故本案争议应按劳务合同纠纷处理。

被告孙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后,收取了被告刘某代表某装饰工程公司支付的款项并将部分劳务报酬发放给了原告等人,故被告孙某系个人派遣农民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作为《某建设工程施工石材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即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清偿所欠原告劳务报酬;某装饰工程公司清偿原告劳务报酬后可向实际派遣农民工的个人孙某追偿。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规定,被告某建工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方,应先行清偿原告劳务报酬,清偿后可向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追偿。被告刘某在案涉结算单据上签名,并自愿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故其应与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孙某及某建工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刘某及某装饰工程公司辩称已与孙某结算完毕相关款项的意见,与其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据不符,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已清偿该欠款,本院不予采信该辩解意见。被告孙某于结算单据出具后又支付原告部分钱款,剩余48980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劳务费共计4898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03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部门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为了有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参与。

该案是管城法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个缩影。管城法院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摆在首位,心系百姓民生和企业经营,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干事创业,在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同时,努力为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做贡献。下一步,管城法院以实际行动不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辖区社会稳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包工程没签合同老板不给钱怎么办,水电安装劳务合同

甲方设工程有限公司楼项目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刘 勇 代表(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福兴商住楼1# 2#楼工程的水电、防雷、消防及弱电安装劳务分包事宜协商一致。制订立如下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福兴商住楼1# 2#楼工程

二:工程地点 洋县东环路

三: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范围与内容:所有土建面积、施工图内(包含变更)所有的水电、防雷、消防及弱电安装(含电话及网络)工程。

(1)室内给水管网预埋及安装;

(2)室内外排水管网预埋及安装;

(3)室内给水设备预埋及安装(含卫生洁具);

(4)室内照明线路预埋及安装;

(5)室内照明灯具及开关预埋及安装;

(6)防雷接地安装

(7)消防预埋及安装

(8)弱电预埋及安装(含电话及网络)

(9)施工临时用电安拆

四: 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乙方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甲方要求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

五: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安装(含防雷接地、消防及弱电)、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竣工调试验收的方式。使本工程按照甲方规定工期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六:  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每平方米(以建筑面积结算)属总价包干。该总价已包括人工、机械、安装辅材、施工安装、调试、保险及风险等各项费用。

七: 付款和结算方式

(1)由于本工程量较大,工期较短,计划采用分阶段支付劳务费,即当水电施工组完成预定工程量主体预埋的时候,支付总劳务费的30%,当完成预定工程量的90%时候,支付总劳务费的40%,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我方支付总劳务费的20%(剩余价款,即为总劳务费的10%,作为施工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甲方方支付乙方保证金。)

(2)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内进行竣工结算。

八 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九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合同工程所有用于水电材料均有甲方采购供应。

2水电安装的小型工器具乙方自备,甲方不再提供相应的工器具。

十 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按时提供施工工作面给乙方使用和甲方提供的给排水、电气、消防及弱电安装图纸、图说、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设计通知、设计变更中涉及的工作内容

(2)负责协调配合管理施工现场。

(3)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源连接点。

2、乙方责任

(1)土建面积、施工图内(含变更)所有的水电、消防及弱电安装工程

(2)给排水、电气安装所涉及的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破坏后的修复。

(3)应按照设计图的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4)施工现场水、电材料上下车及现场转运

(5)乙方进场人员需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调度,特别是质量、安全、进度、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及调度。

(6)现场由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严禁浪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值赔偿。

(7)在没有交付甲方时前必须保护设备设施

(8)乙方食宿自理,施工人员应具有响应的操作证件。

(9) 乙方提前7天提出计划材料由甲方审核购买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必须按时足额付清乙方所完工程量的劳务工资。

2、乙方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拒退保证金,并视其情节拒付乙方所有做工工资等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如乙方在生产工程中,人员不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不能得到保证,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缔乙方作业资格,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单项价格下浮50%后作为结算价款付给乙方。

(3)双方约定的工期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延长,如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该分项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工期延误按200元/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在结算时扣除或解除合同,另行安排劳务班组作业,或另行增加劳务班组作业。

(4)在施工中如乙方因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返工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200元/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5)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甲方按200元/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其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调派,有故意刁难、停工、罢工、不服从管理行为的甲方及其项目部有权终止其合同并取缔乙方施工,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单项价格下浮50%后作为结算价款付给乙方。

(7)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进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认真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的,甲方按2000元/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8)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到有关单位上访、滋事的,甲方按5000元/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9)以上违约金,凡未指明的,均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款中直接扣除。

十二: 安全文明施工

1 乙方在施工作业中要文明施工,不浪费材料,不出安全事故,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如不服从管理和安排,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 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凡因错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 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安全保护和甲方提供的水电材料,如发现浪费材料和不保护材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罚款

4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如因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5 负责对该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内的防火、防盗、安全及治安工作。乙方工人因自身原因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费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乙方承担全部费用,一万元以上,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70%费用,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如若是乙方工人自身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意外伤害,甲方概不负责。

十三、其它管理制度

1、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的施工会议。

2、乙方进场工人如有偷盗、损毁甲方财物行为的一经发现,除退赔原物外,处以100—1000元的罚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  未尽事宜,又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本合同承包范围内任务完成,结清余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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