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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答辩状范文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阚采文 时间:2022-10-01 09:15:02浏览62次

作为律师最重要的事情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由于几个特别的原因,被指控犯罪的时候也一般会请律师。 盗窃罪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今天在五六懂法网络编辑中详细介绍。 盗窃罪答辩状概要:

申诉人:周,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市

上诉人因盗窃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目前正在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现有证据,关于本案犯罪主体的证据还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原审判决中,认定上诉人参与犯罪的证据只有其他所谓共犯在讯问笔录中绰号“长发”的记载,但这些人的记载并不一致。 李的记述是“长毛是衢州人,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王的记述是“身高165CM,很瘦”,吴的记述是“身高165CM,有点胖”,身高1.65米的人和1.75米的人不同对瘦子也很容易判断,但所谓的共犯的描写是互相矛盾的,根据他们的证言,得不到他们描写同一个人的唯一结论。 上诉人的绰号也叫“长毛”,但衢州地区绰号叫“长毛”的不仅是上诉人,也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原审认定上诉人犯罪的证据中也有李等人的辨读笔录。 上诉人认为这些辩护笔录没有客观性。 李的判读时间为23分钟,2011年1月19日9时15分至9时38分。 根据他们的证词,他们整天和上诉人混在一起参与盗窃,彼此应该很熟悉。 几秒钟内应该就能辨认出来。 要花这么长时间吗? 同样,钱、王、吴也花了15分钟才认出整天混在一起的伙伴。 另外,他们的识别时间也是15分钟,与常识不同。 人的认知能力、反应能力有差异,对同一事物的判断决不会使用同一时间。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识别照片中也有瑕疵,其他人留着长发。 只有申诉人留着短发。 另外,乍一看是剃头后伸出的,识别者根据这个特征很容易推断出公安机关让他们识别的对象。 钱、王、吴三人的识别地点都在派出所,由于地点的限制,三名辩护人相互沟通,也可能相互影响,但派出所提供给三人的识别人照片清单,上诉人全部排在第一号,上述瑕疵都是上诉人合理的

对辨认笔记的客观性有合理怀疑。 本案上诉人否认参与犯罪,构成对起诉人证据证明力的抵消,其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其他证据。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和可能性,因此这两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现有证据,犯罪对象也不能确定唯一性。 本案被害人的举报材料中,清楚地陈述了被盗车辆的相关细节、特征。 车辆型号、招牌、颜色等,但李、金、王、吴等所谓共犯对犯罪对象的描述十分模糊,相互矛盾。 但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由于本案赃物尚未追回,无法确定在同一现场被盗的是报警人的被盗车辆,同样,也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可能性。

答辩状的具体请求:

价格鉴定的结论书有瑕疵。 价格鉴定结论是认定本案涉案货物价值的主要证据,它是本案上诉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本案一审认定的几个价格鉴定结论书中,都明确记载了它们制作的依据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规程》。 即价格鉴定的对象是应当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规程》第十六条也载明“价格鉴定人应当对价格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时作为确定涉案货物价值的重要证据,核价证明应当客观真实,但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时未提供实物,鉴定人不看涉案物品实物出具核价证明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判上诉人无罪。

关于盗窃罪答辩书的格式和必要的内容,我只介绍这么多。 盗窃罪是比较重的罪名,因为一旦被逮捕,很可能会被提起公诉。 所以辩护律师还是得用点心。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五六懂法网上咨询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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