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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有什么标准吗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和歆美 时间:2022-10-03 06:35:02浏览66次

一、本罪立案标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冒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 (一)捡拾他人信用卡使用的。 (二)骗取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三)窃取、收购、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偿付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擅自动用的资金,不能退还。

(三)透支后逃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提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偿还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 恶意金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返还或者尚未返还的金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本罪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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