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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成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责任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硕芳馨 时间:2022-10-13 05:30:04浏览101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价值补偿归全体村民所有,村民决定如何分配,企业能成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吗?五六懂法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能否成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

企业不具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资格,农村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征收。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本规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为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项、(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座椅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应当开展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被征收乡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至少公告30天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由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与拟征收土地的业主、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达成协议。 个别协议确有困难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

相关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由国家征收、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以企业无权征收集体土地。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五六懂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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