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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拆迁政策文件,经开区拆迁政策文件新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白月悦 时间:2023-03-22 10:50:03浏览87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经开区拆迁政策文件,以及经开区拆迁政策文件新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淮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淮安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奖励标准:

奖励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六、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收取:

(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2]130号)精神执行。

(二)拆迁实施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服[2003]22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及《关于调整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物价局淮安市建设局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一:

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序号

名称类别等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注

1

线条类

石膏

m

3

含装饰型块

木线条

m

3

含油漆

2

塑料板类

PVC吊顶

20

含扣板、灯光板、骨架等。

石膏板类

吊顶

20

3

灯类

吊灯

10

拆装费

吸顶灯

5

筒灯、射灯

2

4

胶合板

10

5

玻璃板类

普通

20

含扣板、灯、骨架、油漆等。

雕花

50

6

扣板类

扣板吊顶

15

7

喷涂漆类

涂料

2

油漆

4

喷塑

4

水泥漆

4

8

墙纸墙布类

墙纸、墙布

6

墙面软包

8

含底层处理,中间有充填物,外有装饰面料,工艺精细。

9

胶合板类

混水(含清水柳胺板)

15

含楞木、压条、踢脚板线条、油漆;高度限高1米,对高度超过1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清水

30

10

宝丽板

5

11

瓷砖类

10

含水泥等

12

纱门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防盗门

简易

80

中档

120

品牌高档

200

地弹门

100系列全玻(铜包饰)

200

平开门

100系列全玻

150

卷帘门

60

13

纱窗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14

防盗网类

铝合金

15

钢质

20

含油漆

扶手栏杆

15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60

16

室外水泥地坪

15

含垫层

17

室外砖地坪

10

18

塑料地板

15

19

水磨石地面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07、油漆地面、塑料压花地砖等

5

20

地砖类

马赛克

10

含水泥、砂等;碎片拼成的按正常标准的1/3补偿。

同质砖

20

釉面砖

20

21

石材类

大理石

30

花岗岩

40

22

木地板类

低档

50

拼木、杂木、杉木、水曲柳、柞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中档

80

桦木、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高档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复合地板

25

胶合地板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23

围墙

12砖墙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30

24砖墙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10

24

石驳

40

25

琉璃瓦

30

只限门头及屋面

26

阁楼

80

正规木楞、阁板、栏杆、楼梯、檐口高度1.5m以上

50

砼楞、铁楞、水泥阁、较差阁板、檐口高度1.5m以下

27

禽舍

10

28

水井

200

29

粪坑

60

砼或砖砌,直径3米以上。

30

猪舍

30

建筑占地面积

31

粪缸

30

32

花池

20

指位于院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3

鱼池

m3

25

指位于院内或室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4

假层

80

指檐口高度1.1米以上的部分,1.1以下的部分减半补偿。

35

柴灶

单眼

80

含瓷砖贴面

双眼

140

三眼

200

砼灶台

70

36

窗式、壁挂式空调

80

拆装费

37

立柜式空调

120

拆装费

38

热水器

80

拆装费

39

太阳能热水器

50

拆装费

40

换气扇

10

拆装费

41

吊扇

10

拆装费

42

脱排油烟机

30

拆装费

43

面池

60

釉面白瓷

44

浴缸

150

45

座便器

100

46

管道煤气

2200

拆迁时有户头,拆迁后原有管道煤气拆除。

47

有线电视移装

50

需过渡的,按两次发放。

48

电话移机

208

49

宽带网

端口

按有关规定办理

50

水表

280

51

电表

单相电(民用)

户头

270

拆迁时在供电部门有户头(无户头的不予补偿)。如遇供电收费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

三相电(民用)

户头

900

其他三相电

户头

按拆迁时供电部门有关政策执行,按户头进行补偿。

52

雨棚

15

53

壁橱

45

54

吊柜

35

55

灯箱

一般

100

56

高档

150

57

喷绘广告牌单面

60

58

喷绘广告牌双面

80

59

霓虹灯广告牌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

5、本表未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二:

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树木胸围(厘米)元/棵

9.0以下

9.0-20

20-30

30-45

45-65

65以上

杨、柳、梧桐、楝、杨刺槐、泡桐、榆树、水杉等

1.00

3.00

10.00

16.00

20.00

30.00

椿、桑、榉、樟、楠、柏、广玉兰、黄杨等

2.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梨、苹果、柿、枇杷、枣、山楂、橙、桔、桃、李、杏、石榴、无花果等

3.00

6.00

25.00

40.00

65.00

95.00

树种

树木高度(厘米)元/㎡

60以上

60-100

100-150

150以上

槿树、冬青、女贞、小叶黄杨、紫穗槐、蚕桑、腊条、杞柳等

1.00

2.50

5.00

10.00

枸树

1.00

3.00

8.00

15.00

葡萄

生长期元/棵

3年以下

3年以上

10.00

20.00

注:

1、

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2、

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拆迁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

3、

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

4、

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5、

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政策依据

靖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靖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意见规定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迂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迂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拆管办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市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市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入向市拆管办提出拆迂申请。 (三)市拆管办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市拆管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拆迁红线图。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 市拆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O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管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第九条拆迂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拆管办的监督。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入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办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程序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意见规定已对被拆迂人提供拆迂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迂,或者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被拆适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人未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后,由有权部门确认作为补偿依据。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或建房批准手续的,不得计入补偿和安置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造的。 (二)1 9 8 2年2月1 3日至1 9 9 8年1 2月3 1日期间建造的,歪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所建房屋未超过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的。 第十八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迂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迂房屋重置价增加15%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已领取合法建房手续但当事人仍未建房的,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但当事人应当按安置房屋建安造价与拆迂人结算房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 (二)已建新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进行装修装饰的部分。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白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在他处另有合法居住的相关证明,可以按以下方法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被拆除房屋评估总值+(应安置房屋面积×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50%区位价)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被拆迂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支付价款。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三)被拆除房屋面积小于65平方米,由拆迁人按65平方米予以安置,被拆迁人不再支付房屋价款;因户型原因超出6 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实属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过当地镇村两级组织认定,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90平方米的,按19O平方米计算区位价。安置房的选购根据拆除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进行安置。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除后安排宅基地重建的,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补偿低于3.5万元的,拆迁人按3.5万元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迂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管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户每月不少于40O元。 被拆迁入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本意见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将房屋腾空交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之日起,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入白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4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 2个月以内的,每月付给不少于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因拆迁产生的电话安装、宽带入网、有线电视安装、空调、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实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迂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第三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土地重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搬迁费、固定设备移装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迂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在拆迁公告发布时正常生产,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拆迁时已经停产、停业的,不再另行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本意见实施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但对用于经营建筑面积可以按每经营1年增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5%的补助,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所在地城市拆迁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拆管办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拆管办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在1 5日内委托符合本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靖江市政府发布的《靖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靖政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我想知道,现在国家对于棚户区动迁的政策有没有指定的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6〕7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 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

3. 2008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502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158家。

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功能分区调整,整合现有工业区资源,促进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建设一批生态型、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开发一批与棚户区配套的商业区;改扩建一批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通过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有利于市民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便于城市规范和管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

(三)提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区;

(四)交通便利,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操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分类实施的方式操作。政府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逐一经济测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商等方式确定改造实施单位。

六、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收费减免政策

1. 回迁安置房建设免缴行政性收费、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业性收费和供热、自来水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2. 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费用折合成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面积加上政策补贴折合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面积,享受回迁安置房建设前期收费政策。

3.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商贸、公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免以外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

(三)税收政策

按照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政策

按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热、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六)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

根据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精神,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棚户区居民出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工业集中区筹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需要政府投入的改造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是腾空土地收益;二是收取非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三是省里统一安排的补贴资金和开行贷款;四是市发改委争取的资金;五是市财政匹配资金。

(七)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与非住宅的拆迁原则

重点棚户区改造是对棚户区居民住宅的改造,改造区域内非住宅的拆迁待由享有该土地开发权的单位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编制年度改造(改善)建设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

从2006年至2008年停止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2006年拟安排19个改造项目,拆除和改善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选择1~2条(处)能反映我市历史文化旧貌的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区域予以保留,规划等部门要对此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只可维护,不可拆除,以见证我市的历史文脉和建筑风格。

(二)制定改造建设方案

规划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对拟改造项目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经济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改造建设方案和招商方案,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建设方案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备案。

(三)制定改造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拟定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审定,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规范,公开招标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招商。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须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担。在公开招标或招商前,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对参加投标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资信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或招商条件的不得参加招标,也不得参与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严格审批办理程序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到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2.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手续及相关要件,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各委、办、局设立的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开发立项、计划、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

3.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商品房项目开工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持项目批准书、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 项目竣工后,经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凭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六)依法拆迁安置

要认真执行棚户区的改造拆迁管理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改造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分配方案、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漫天要价、阻挠正常拆迁,甚至拒不搬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先建设回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对未按时完成回迁安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监管,确保回迁房屋建设质量

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广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棚户区居民对回迁楼质量的监督。

(八)积极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

1.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办公。各委、办、局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指定审批窗口,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全部前期手续的审批办理时限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详见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2. 在经过验收合格后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时,房产部门实行特事特办,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专设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公。要精简办事环节,随时接件,及时受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九)强化物业管理

制定《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对新建回迁安置住宅楼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十)加强档案管理,完善联动信息管理机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及安置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并全部纳入微机统一管理。与民政、房产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便于“一地一户一次”享受改造政策,防止造假和重复享受改造安置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负责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实施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要明确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市建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拟定计划、经济测算、编制操作方案、统筹运用政策性资金、跟踪监管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控规、详规设计和规划审批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供应、征地手续办理、履行土地出让程序等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房改、查档、灭籍、测绘、产权产籍手续办理及后续物业管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的核查、认定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工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治安及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要与主要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重点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拆迁工作方案

引导语:征地拆迁被喻为新时期"天下**难"的工作,是开发区永恒的主题,也是我们在建设发展中绕不过,躲不开的一道难题。下面跟随我的脚步一起来看看拆迁工作方案范文。

拆迁工作宣传实施方案一:

空港大道、新贺路是咸阳市泾渭新区空港产业园的园区主干道路。该工程的建设,对于进一步完善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拉大城市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该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道路基本情况

空港大道西起周陵镇东大寨,东至咸宋路,全长4.8公里。本期工程西起迎宾大道,东至咸宋路,全长3.3公里,为城市三级主干道,道路红线5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占地247.5亩;新贺路南起空港大道,北至空港产业园规划路,全长400米,为城市三级主干道,道路红线4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占地24亩。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空港大道、新贺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征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光前 区委常委、副区长

席睿英 泾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张 科 区长助理、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纪鹏玉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董 琦 区国土分局局长

姚希昌 区信访局局长

李 玮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高 钰 周陵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泾渭新区空港产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席睿英同志兼任,主要负责空港大道、新贺路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组:

1、征迁工作组:组长董琦,副组长高钰,成员从泾渭新区空港产业园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周陵镇政府抽调。主要负责征地拆迁范围内附着物清点、丈量及征地过程中果树、建(构)筑物等征迁物补偿工作。

2、环境保障工作组:组长高钰,副组长李玮,成员从区公安分局、信访局、周陵镇、区发展服务中心抽调。主要负责征地拆迁、道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无理阻挠和破坏的不法行为;负责做好征地拆迁、道路施工过程中各类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泾渭新区空港产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1、负责征迁范围内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其它补偿费的核准、拨付工作;

2、负责协调区国土资源分局完成征迁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

3、负责督促周陵镇完成附着物补偿费的兑付、清表、交地工作;

4、负责督促解决征地拆迁、道路施工中各种问题,确保工程进度。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

1、负责征迁用地的手续办理工作;

2、负责征迁用地补偿文件解释宣传工作;

3、负责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认定工作;

4、压滤机滤布 负责征地范围内附着物补偿费用及土地费用的核算工作;

5、负责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群众庄基选址、划拨工作;

6、负责做好道路红线的测量、分界及测量成果图的绘制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及道路施工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

(四)区信访局

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及道路施工中的信访接待和信访案件处理工作。

(五)周陵镇

1、负责征迁范围内各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范围内附着物的兑付、清表和交地工作;

3、配合区国土分局完成征地拆迁范围内附着物的清点和被拆迁群众的庄基选址、划拨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12月10日至12月15日)

周陵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深入对征地范围内的各村组,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及时将国家征地补偿政策和法规切实宣传到户、到人,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说服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清点兑付阶段(12月15日至12月18日)

滤布 各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清点核对,一把尺子,一个标准,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在征得同意后,签字认可。在清点完毕后,及时汇总、清算,并做好群众的兑付工作。

(三)征地拆迁阶段(12月18日至2015年3月31日)

对已经兑付的群众,周陵镇要积极动员做好附着物的拆除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拆迁的群众,给予奖励;对拒不拆迁的,要组织力量予以强制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空港大道、新贺路是市、区今年确定的重点工程,该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周陵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一把手”要亲手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严格按照征迁工作要求,周密安排,指定专人全程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二要广泛宣传动员。周陵镇及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地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空港大道、新贺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通过宣传,使空港大道、新贺路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要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服从指挥,听从命令,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同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工作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拆迁工作宣传实施方案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字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市政府和经开区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环区域水利建设项目的有关精神,并结合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概况

(1)征地范围

(2)拆迁范围:

该征地范围内地面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包括房屋、农村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坟墓、电线电杆等)均必须拆除。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土地的性质包括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集体农用地按平均2万元∕亩进行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市经开区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见附件1)。失地农民的保险详见市政府相关文件(见附件2)。

(2)国有农用地的征用由于情况较复杂,要和农场的改制及农场职工的社保、安置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参考其他农场的征地情况,暂按11.5万元∕亩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另按经开区相关文件进行补偿。

(3)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详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附件3),农场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时间要求

按照市政府及经开区政府批准的《环区域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该项目一期实施的A、C地块上的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在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四、安置方式和安置原则

(一)安置方式

1、房屋采取集中安置;坟墓采取集中安置。

2、房屋集中安置点的确定,由经开区政府征求群众的意见以后,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确定(应符合该地块的整体规划要求);安置点搞好“三通一平”后,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办理报建手续,经开区政府要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3、坟墓集中安置点由经开区政府选定。

(二)安置原则

详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附件3)

五、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方式

1、城投公司按照相关的政策和经开区土地分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将征地款和征地管理费转入经开区国土分局的帐号。经开区国土分局负责和各镇、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征地款项转入各镇、村的帐号,再由各镇、村委会分发到被征地村民手中。

2、拆迁补偿款由经开区规建局拆迁安置管理处根据拆迁面积、结构类型、补偿标准等做出拆迁总费用预算,城投公司根据拆迁的进度按比例将款项转入经开区的拆迁帐号中,由经开区拆迁处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转入相关镇、处,再由各村委会将拆迁补偿款发放到被拆迁的村民手中。

六、征地拆迁补偿结算

按本项目征地拆迁的实际数量,并参照市政府、经开区政府相关的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施行)》已经委管会研究同意,现于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1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施行)

为加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旧村改造和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拆迁安置补偿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法规政策,对私有住宅用房进行以还建为主,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搬迁居民进行统一安置;生产和经营用房及其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

二、 住宅用房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 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1. 本办法所指住宅用房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全新各类住宅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新式平房750元/平方米。砖瓦房70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650元/平方米。住宅中的彩钢瓦棚,复合板棚执行经营类房屋价格。

2. 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给予每处独立住宅600元补偿。

3. 被搬迁人需要躲迁的一律自行解决躲迁用房,发给15个月的临时躲迁费,按拆迁调查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发;超期安置的,据实顺延补偿。

村居提供周转用房以租赁方式统一安置符合老弱病残条件的被拆迁人。

4.对按规定批准的标准住宅院内空地按169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住宅院内空地小于120平方米的,据实补偿;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取得合法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暂未建设的宅基地,按批准宅基地面积以169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多不超过166平方米)。

5.附属物的补偿(见附表二)。

对院内观赏性花木、蔬菜粮食作物、硬化地面和室内外排水设施均不予补偿。

(二) 住宅类房屋安置政策

1. 住宅用房的拆迁用房的拆迁安置实行还建为主,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 拆迁还建房原则上为五种面积户型,即7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还建房价格以90平方米户型为基准,均价900元/平方米,并根据户型、楼层互找差价;阁楼,储藏室及车库等另行计算。(见附表三、附表四)

3. 拆迁安置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即每一户不论拆迁几位房子只能搬选一套住房。每户根据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选还建楼实际购买价之间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人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还建价购买,超出35平方米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为照顾特殊家庭,对拆迁后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70平方米的,可按70平方米予以还建安置。

4. 关于户的认定:各街道办事处在旧村改造时要严格遵循“一户一宅”政策,特别要加强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本办法所指“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一般每户至少需要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认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夫妻应当共同申请;②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③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④其它特殊情况应经开发区审计局,社会发展保障局、公安局,街道办事处审查共同认定。

5. 村居启东旧村改造时,为本村常住户口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利且年满18周岁的青年,可以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如果该青年所在家庭按“一户一宅”政策旧房面积与还建楼房面积结算仍有盈余面积的,盈余部分可以按还建价格购买。

6. 户口已迁出开发区但在开发区内仍有住宅的,拆迁时可以按照还建价格购买一套住房。

7. 对无力购买楼房的拆迁户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对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置权;对无子女的五保户由村委提供公有居住房或老年公寓。

8. 关于还建房成本价格和还建价格的界定。

成本价格:指楼房主体建设成本及社区配套成本之和,包含地上附着物清理、规划设计、勘测等前期费用,楼房主体,楼前后硬化,小区内基本道路,绿化,供排水、强弱电、亮化、燃气、监控、供暖等附属配套设施成本;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公厕,广场,开发区规划的道路,文体设施等社区基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成本价格根据具体市场行情调整,一般每年初进行调整公布。2011年成本价格为110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按附表四执行,储藏室,车库及阁楼价格暂按附表三执行)。

还建价格:即开发区给予拆迁居民购买楼房的政策优惠价格,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划设计,勘探等前期费用,楼房主体,楼前后硬化,小区内基本道路,绿化,供排水、强弱电、亮化、燃气、监控、供暖等附属配套设施成本。

(三) 还建安置组织运作方式

1.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住宅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公室或置业公司,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作,各村居要推选成立7-9人的住宅小区建设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村居负责人,党员及威信较高的村民代表组成,充分代表群众利益,委员会具体负责楼房分配、户型选择、质量监督等工作。

2. 住宅社区,暂为多层建筑,在住宅区内,各村居在还建位置造成土地交叉使用的,村居之间进行置换或占地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3. 住宅小区内楼房的面积,户型和居住环境设计,工程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水、电、暖、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齐全,做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建成环境优美、配套齐全、质量上乘的住宅小区。

4. 小区建设的启动资金由开发区筹集,以村居为单位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设立小区建设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街道办事处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各村居业主管理委员会监督使用,开发区审计局不定期予以审计。

三、 非宅基地私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原则、补偿标准

(一) 补偿原则

非宅基地上房屋(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用房、厂房,养殖场)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 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 企业的设备搬迁补助(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重新安装以及其它费用),根据合法建筑面积和搬迁量综合评定,按高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助。对结构特殊,结构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经审核后给予货币补偿。

(四) 拆除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发给三个月的停业补助费。提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记录及劳动部门提供的用工手续,劳动保险,经审查无误后,核发停产停业补助费每人每月760元。其中从业人员的认定以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证明为依据。在正式通知拆迁时,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从业人员停产停业补助。不能确定人数的按2人计发。

(五) 土地补偿

1. 集体建设用土地的补偿依据用地手续按下列补偿标准执行:199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每亩按3000元补退;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办理的每亩按6000元退补;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每亩按9000元退补。

2. 属承包、租赁土地的,由村居负责退还剩余年限的承包费租赁费,并解除承包或租赁合同。

四、 沿街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在民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1. 由村民统一开发的;

2. 村集体收取商业楼开发费的;

3. 在村集体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上建设的;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沿街商业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 所有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六、 其它规定与奖惩

(一) 为加快旧村改造速度,鼓励居民尽快实施拆迁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多150元的奖励,具体拆迁时间期限及奖励额度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开发区财政局、审计局、纪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拆迁面积、奖励费金额,监督奖励费的发放。逾期不拆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二) 因结婚、危房改造、养种殖、中小企业发展等原因有建房需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决;

1. 未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居和已完成旧村改造的村居,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村内无住房、急需住房的青年,可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组织在指定社区建设,按成本价格购买一套住房。

2. 村内危房确需改造的经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审计局、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后,在原址重建或集中建设楼房。重建房需拆迁时,要按翻建改造前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房屋结构的标准补偿。

3. 因养种殖业发展及养种殖户搬迁安置需要新建、扩建养殖场的,需经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审计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统一规划审批。新建的养殖需拆迁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时完成拆迁的按本办法第六(一)条奖励。

4. 中小型企业因发展需要扩建厂房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报经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新建的厂房需拆迁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时完成拆迁的按本办法第六(一)条奖励。

(三) 被拆迁户系该村居民且村内无住宅、在村内自有企业内居住的,相关经营用房需拆迁时,给予100平方米的民房差价、100平方米的躲迁费;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据实补偿。

(四) 签订拆迁协议时,须交出房权证、土地证、由开发区拆迁工作办公室统一收存,交房管部门存档。

(五) 已办理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户须提供证明、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 拆迁生产、营业用房时,拆迁户应依法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记录、劳动部门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确认。

(七) 全面落实开发区就业培训,养老保险等各项富民惠民政策,去吧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各级各部门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及事宜按有关拆迁法规执行,相关事项由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1年7月1日前已实施的拆迁安置,按以往政策规定办理。

附:1.企业、经营用房拆迁补偿价格表

2.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

3. 还建楼价格基准价表

4. 还建楼层次差价表

附表一:

企业、经营用房拆迁补偿价格表

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平方米 400元

砖混平房 平方米 360元

砖瓦房 平方米 300元

砖草房 平方米 260元 檐<2米、180元/平方米

彩钢瓦大棚 平方米 260元 四面无墙(含借墙)的150元/平方米

石棉瓦大棚 平方米 180元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180元 檐高<3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200元 檐高>3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280元 檐高<3米,跨度>9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320元 檐高<4米,跨度>15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350元 檐高>5米,跨度>15米

备注:

1. 对于跨度>15米、檐高>5米四面带墙的钢结构大棚,檐高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0%,高增加30%。

2. 住宅中的彩钢瓦棚、复合板棚执行附表一价格。

附表二:

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说明

1 居民独立门楼 个 200元

2 居民独立大门楼 个 400 能进农用车

3 单位大门 平方米 50元 铁片、铁棚式

4 单位大门 米 600元 电动伸缩式

5 露天厕所 个 100元

6 畜禽舍 平方米 100-150元 砖混结构

7 畜禽舍 平方米 50-80元 简易结构

8 简易房屋 平方米 50元

9 压水井 个 120元 自来水管道120元/户

10 影壁墙 堵 300元 独立型

11 院墙 米 60元 土杂墙

12 院墙 米 80元 石围墙

13 院墙 米 120元 砖墙、墙体内外抹灰

14 铁艺院墙 平方米 60元

15 地面 平方米 50元 生产用水泥地面,厚25cm以上

16 地面 平方米 30元 生产用水泥地面,厚15cm以上

17 地面 平方米 20元 企业院内水泥地面

18 地面 平方米 15元 企业砼方砖

19 有线电视 户 120元

20 电话移机 部 30元

21 空调移机 台 200元

22 太阳能移机 台 100元

23 监控摄像头 个 20元

24 坟墓搬迁 座 500元 单棺

25 坟墓搬迁 座 800元 双棺

26 沼气池 个 2400元 如有国家补助、则相应扣除

27 排水管涵 米 50元 管内径0.5米以下

28 排水管涵 米 100元 管内径1米以下

29 排水管涵 米 200元 管内径1米以上

30 排水管涵 米 400元 管内径1.5米以上

31 水渠水池 立方米 10元 水池(按挖方体积)

32 水渠水池 平方米 60元 石砌砖砌水渠(截面≥0.25平方米),水池(水渠应按水渠两侧及底面平方面积,水池应按水池四周及底面的平方面积)

33 水井 眼 土井:1000元

机井|:深20-50米,200元/米;深50-100米,250元/米;深100-250米,320元/米;深250米,400元/米

34 电力通讯线路 杆 1200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35 电力通讯线路 杆 1200元 通讯广播线路

11

36 电力通讯线路 杆 100元 照明木线杆

37 变压器搬迁 台 4800元 30KVA(搬迁费)

38 变压器搬迁 台 6400元 50 KVA(搬迁费)

39 变压器搬迁 台 7600元 80 KVA(搬迁费)

40 变压器搬迁 台 9000元 100 KVA(搬迁费)

41 变压器搬迁 台 10000元 125 KVA(搬迁费)

42 变压器搬迁 台 11700元 160 KVA(搬迁费)

43 变压器搬迁 台 13800元 200 KVA(搬迁费)

44 变压器搬迁 台 16400元 250 KVA(搬迁费)

45 变压器搬迁 台 19400元 315 KVA(搬迁费)

46 地磅搬迁 台 8000元 100吨以上8000元,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

47 行吊 台 3000元 小于5吨,跨度<10米

48 行吊 台 6000元 大于5吨,跨度>10米

49 烟囱 座 1500元 高度5-10米(5米以下不予补偿)

50 烟囱 座 4500元 高度11-15米

51 烟囱 座 7000元 高度16-20米,20米以上的按10000元补偿

52 金属烟囱 米 30元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53 砖窑 门 9000元 18、20、22、32、门轮窑、包括烟囱、烘干室

54 砖窑 门 15000元 老式土窑,包括烟囱、烘干室

55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1200元 0.2-0.5吨

56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1600元 0.5-1吨

12

57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5000元 1吨

58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8000元 3-5吨

59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1200元 6吨

60 油罐、储气罐 台 500元 15立方米以下

61 油罐、储气罐 台 800元 15-20立方米

62 油罐、储气罐 台 1000元 20立方米以上

63 菜园 亩 1300元 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64 青苗 亩 1000元 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65 果树 棵 4元 苗木,地径1.5cm以下

66 果树 棵 40元 幼龄期:地径3cm以上,地径6cm以下,每亩不超过60棵

67 果树 棵 120元 初果期:定植3年以上,地径,6cm以下,每亩不超过60棵

68 果树 棵 200元 盛果期:定植3年以上,地径,6cm以上,每亩不超过60棵

69 果树 棵 60元 衰老期:每亩不超过60棵

70 葡萄 棵 20元 葡萄:每亩不超过600棵

71 乔木 棵 4元 胸径5cm,移栽

72 乔木 棵 30元 胸径5-15cm

73 乔木 棵 45元 胸径16-25cm

74 乔木 棵 60元 胸径大于25cm

75 乔木 棵 1.5元 花椒、香椿小苗

76 乔木 棵 10元 花椒、香椿地径2-5cm

77 乔木 棵 30元 花椒、香椿地径5cm

78 苗圃(花卉) 亩 3500元 3年以内,移栽

79 苗圃(花卉) 亩 4500元 3-4年,移栽

80 苗圃(花卉) 亩 6000元 4年以上,移栽

81 苗圃(树苗) 亩 3500元 移栽

82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5元 胸径2-5cm,移栽,每亩大于900棵,按苗圃补偿

83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30元 胸径6-10cm,移栽

84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60元 胸径11-15cm,移栽

85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100元 胸径16-25cm,移栽

86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200元 胸径25cm以上,移栽

87 灌木 墩 4元 一年生以下,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88 灌木 墩 5元 一年生以上,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89 种植大棚 亩 450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跨径≤5米,无棚顶的,按标准的35%执行

90 种植大棚 亩 900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跨径>5米,无棚顶的,按标准的35%执行

91 种植大棚 平方 20-3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北墙1.5米以上,冬暖式,无棚顶的,按标准的35%执行

92 温室 平方 40-60元 塑料薄膜棚顶,钢,砼骨架,北墙1.8米以上

93 温室 平方 60-80元 玻璃顶,钢,砼骨架

94 鱼塘 亩 1500元 人工开挖鱼塘10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

95 藕塘 亩 3000元 人工开挖藕塘10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

14

附表三:

还建楼价格基准价表

户型(平方米) 价格(元/平方米)

70 850

90 900

110 900

120 900

140 950

储藏室 700

车库 1800

阁楼随顶楼价格

15

附表四:

还建楼房层次差价表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一层 100 108 108 110

二层 110 110 112 115

三层 90 112 115 120

四层 70 100 105

五层 65 90

六层 60

说明:本表适用于有阁楼的楼房; %(基价为还建楼房户型基准价格)

主题词:房屋拆除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通知

国家关于拆迁的新政策

一、什么是征地?什么是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什么是拆迁?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三、我国国家征地拆迁新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以上关于经开区拆迁政策文件和经开区拆迁政策文件新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五六懂法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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