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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赔偿,天津拆迁款一般怎么算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游小凝 时间:2023-04-29 15:35:02浏览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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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拆迁补偿标准

每亩地补偿52000-61000元。河东区位于天津市区东部,截止2022年12月13日,天津河东的拆迁补偿标准就是每亩地补偿52000-61000元,该地区是属于政府用地,因补偿标准较高,该地区周边交通发达,环境好,空气清新,适合人们居住。

天津市拆迁厂房怎么赔偿

天津市 拆迁 厂房怎么赔偿? 天津市拆迁厂房 赔偿标准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四)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八)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审批和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工作; (三)调处、裁决房屋 拆迁纠纷 ; (四)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准拆迁。 第十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二)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总平面图; (三)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有 房屋所有权 证和 土地使用证 ;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 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四)拆迁计划和 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拆迁计划内部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住房的情况; (三)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 (四)安置标准和去向;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均须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涉及拆除文物古迹、风貌建二、教堂、寺庙、涉外房产、代管产房屋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交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齐全证件和资料后,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自收之日起10日内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对应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不发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发放、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如确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必须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范围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拆迁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迁开始日起计算,**长为六个月。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如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拆迁项目,应由当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与被委托人双方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市、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一)有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承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违约责任 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 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拆迁期限、复议和 诉讼时效 等内容。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作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诉讼 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 ,或者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费的0.5%收取。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前10日内将上一季度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用于全市房屋拆迁管理业务费用。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别送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原由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归档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十条 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因规划要求原地不能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三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 商品房 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其中按原建面积偿还直管公产非 住宅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按安置面积对原房所有人实行产权偿还,不结算差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对原房作价补偿,补偿金应交给房屋产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办法予以补偿,补偿金应发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拆除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自然增加的面积,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新房成本价格交付价款;自然缩减的面积,由拆迁人按照原房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 租赁合同 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和价格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 抵押权 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 抵押 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 债务 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本细则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 房屋租赁 关系的公民、自有自用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 营业执照 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拆除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煤、副食、饮食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非住宅房屋,按规划要求原地安置的,必须原地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建面积安置。因规划要求不能原地或就近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偏远地段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一)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积确定 安置房 型,按原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改善费。对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5%交纳住房改善费。 (二)按规划要求易地安置的,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由拆迁人按减少面积的建安工程造价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被安置住户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安置其职工新房建面积建安工程造价30%的集资改造费。 第四十二条 被安置住户实际交纳的住房改善费,应记载所交费用金额,在购买该住房时,按规定冲抵 购房 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人不得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单位收取住房改善费和集资改造费以外的其他任何房屋建费用。 第四十四条 按下列方法计算本细则中所称的原房屋使用面积: (一) 房屋租赁合同 或契证载明使用面积的,以载明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房屋租赁合同或契证未载明使用面积的,使用面积等于原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安置住房为厅室单元的系数为1.3;安置住房为三厅室或四厅室单元的,系数为1.2。 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小于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四十五条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使用人可自行安置临时过渡,自行安置临时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建多层楼住宅为18个月;建多层楼至16层楼住宅为24个月;建17层楼至24层楼住宅为30个月;建25层楼以上住宅以及建设非住宅房屋的,以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自行安置临时过渡的使用人,应当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付给,到安置回迁日终止。 第四十七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置过渡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周转房的,应当按本市现行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出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部分,由拆迁人负担。 第四十八条 使用人因房屋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职工所在单位给予公假三天。 第四十九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每户不得低于200元。住宅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的奖励费。 第五十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五十一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按规定的过渡期限,按下列项目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一)职工 工资 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按搬运和拆装机器设备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五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房使用人自行安置的,可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包括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局和综合部门,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被拆迁单位的调整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全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章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 第五十五条 因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除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拆迁。 第五十七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一律易地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只对被拆除建筑物本身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下列规定核销房屋产权:直管公产房屋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核销;其他公产房屋由被拆迁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形式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拆除市公用基础设施,仅对其现状部分给予补偿。重建增容部分一律由设施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五十九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须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市建设拆迁房屋执行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 第六十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 、责令停止拆迁、收回或注销证书。对经营性活动并有 违法所得 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承揽拆迁业务的; (三)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对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6个月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安工程造价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八条 拆除房屋涉及补偿安置的,应使用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再使用房屋准拆证。拆除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继续使用房屋准拆证。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南开区东南角培红楼拆迁怎么补偿的

一、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天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的,按天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确定。

天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天津市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天津住宅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了建设更好的城市,针对城区内的一些老、旧、危房都会进行改造,或者为了占地就建设新的工商业项目等等原因,因此涉及到居民的占地拆迁补偿问题,各个省市要求也会有所不同,那么,天津住宅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天津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天津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天津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天津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天津市拆迁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五、天津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天津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农用地征收补偿: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天津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城中村改造是**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但**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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