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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区拆迁补偿,临潼区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飞静娴 时间:2023-04-30 10:25:04浏览112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临潼区拆迁补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临潼区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2019年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

(2012年3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正)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

(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一条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西安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一般安置方案有那几种?

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

 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一种形式。

 三、货币安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标准是根据西安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环境调节率、层次调节率等组成。

(一)住宅货币安置费用:

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需补偿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详见附表一)。

4.计算公式:

(1)私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住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2)公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单元住宅楼二等房屋重置价。

(二)非住宅货币安置费用:

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

(1)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的费用;

(2)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需支付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非营业用房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营业用房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营业用房层次调节率。详见附表一、二、三。

4.计算公式:

(1)营业用房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层次调节率;

(2)非营业用房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非营业用房货币安置费用不计算层次调节。

 四、对每个项目在某类地段环境率的具体调节幅度,由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审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时,根据地段予以明确。

 五、住宅、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基价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六、阎良、临潼区、长安、户县、蓝田、周至、高陵各县可参照此标准,并按低于此标准的原则,制定标准。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

1.本标准中“营业用房”是指原房屋座落位置在沿街并直接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非住宅房屋。如: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

2.本标准中“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如:办公室、仓储、生产厂房等。

3.本标准中房屋货币安置价格均为指导价。

临潼区雨金镇有拆迁计划吗

有拆迁计划。相传:秦献公十六年都栎阳,天下雨,水流似金,故呼“雨金泊”,

在西安市临潼区有座千年古镇,名曰:雨金镇。“雨金”得名近2500年。史载:秦献公十六年都栎阳,天下雨,水流似金,故呼“雨金泊”,有雨金堡周长八百步。今雨金镇西南有西关村,村中原有一座其名不显四方的大墓,说起墓主哪个是如雷贯耳的人物,这就是大顺皇帝李自成手下的大将军田见秀。

临潼区何寨镇马寨村什么时候能拆迁

临潼区何寨镇马寨村2021年3月1日的时候能拆迁。根据相关信息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征收农用地区的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其中包括何寨镇马寨村。当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发放经济补偿款后,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被征收人要按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后就可以拆迁,即2021年3月1日可以拆迁。

临潼雨金镇什么时侯拆迁

2023年就有下发文件要拆迁的临政办发〔2013〕142号关于印发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临潼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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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3〕142号 发布日期 2013-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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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2 00:00 来源: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临潼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临潼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省市共建的重点工程项目,是我省“2637”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重要联络线,是环绕西咸新区,串联卫星城市和重要城镇的交通运输大通道。项目的建设,对于完善以西安为中心的高速公路网布局、缓解区域交通压力,强化西咸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地位,推进实现西安咸阳一体化、打造“现代田园都市”的西咸新区、建设西安国家化大都市、落实国务院《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征地范围

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临潼段涉及征收我区零口、何寨、雨金、新市四个街办土地。具体征地数量及范围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永久用地每亩综合补偿费标准依照《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发〔2013〕10号)文件规定,参照《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渭北(临潼)现代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法(重新修订)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93号)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建设用地费用由区政府设立专账,不再兑付给土地使用者,直接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点用地的补偿费用。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地”,按有关程序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临时用地采用租赁形式,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临潼段临时用地租赁费按照水浇地每亩1500元/年、旱地每亩1200元 /年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每亩1100元的标准执行。

三、附属物拆迁及补偿

(一)附属物拆迁补偿原则

1. 拆迁安置按照“拆一补一、就近分散”的原则。

2. 建筑物、构筑物拆迁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按实际丈量和清点结果计算。

3. 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由所有人无条件拆除。

4. 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5.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正式批准的宅基地,一律不予补偿,且不再安置新宅基地;已经划拨新宅基地的,对原宅基地建筑物只进行拆迁补偿,不再安置新宅基地;一院居住多户的,按照有合法审批手续住宅的户数予以安置补偿。经过审批划拨的宅基地,尚未建设的,只安置新宅基地,不进行拆迁奖励,不享受拆迁过渡费。

6. 需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改建道路及水利设施等,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

(二)附属物、构筑物征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

1. 青苗补偿标准按每亩1100元执行。

2.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需要砍伐的成片挂果树每亩综合单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园地外其他土地上需要砍移的零星树木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用地总量以每亩1000元标准实行补偿费用包干。

3. 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4.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室内装饰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5. 拆迁户安置用地按每户综合用地面积0.5亩标准执行,拆迁过渡费每户按6个月计算,标准每月400元,每户共2400元。安置用地征迁标准按项目征地标准执行,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每户10000元。具体安置由相关街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征地拆迁阶段安排

1. **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10月15日—10月20日)。召开全区征地拆迁动员会,安排部署征地拆迁工作。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机构,及时召开村、组干部培训会,宣传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发动群众,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2. 第二阶段:放线丈量清点阶段(2013年10月21日—11月2日)。由区征迁与保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放线勘界,及时开展地面附属物清点、登记和土地丈量工作。附属物清点登记工作由建设单位、区征迁与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各街办、村组、群众户五方参加,分成清点、登记小组,逐村、逐组、逐户、逐单位进行丈量、登记、造册,确保准确无遗漏,并由各方代表当场签名认证。土地分户工作由街办组织村组丈量。

3. 第三阶段:土地补偿款支付及清表阶段(2013年11月3日—11月15日)。根据勘界和清点登记结果,经各方核对后,由区征迁与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街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一次性拨付土地及地面附属物款项,由相关街办负责5个工作日内兑付到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应及时清理红线内附属物,并按期交地给建设方,整个过程要求公开透明。其中控制性工程用地要提前完成。

4. 第四阶段:拆迁阶段(2013年11月16日—12月25日)。主要工作为拆迁安置和补偿费兑付。各街办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坚持文明拆迁,按期完成建筑垃圾清理工作。

五、工作任务及分工

本次征地拆迁工作,由临潼区西咸北环线和西临高速改扩建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与环境保障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街办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工作。

区西咸北环线和西临高速改扩建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与环境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负责,做好与工程建设单位的协调,协助做好栽桩放线,指导各街办做好丈量清点,协调各成员单位搞好征地拆迁配合工作。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和拆迁补偿项审核工作。

各有关街办要严格按照区征迁与保障指挥部对本次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禁建工作,确保辖区内无新建、加建任何建筑物和附属物;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丈量清点工作,及时与搬迁户签订有关征地拆迁协议,足额拨付群众搬迁补偿费用,并按期清表交地;做好本辖区被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安置及思想教育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临时用地的征用工作。区供电、电信、水务、文体广电等部门负责工程沿线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自来水管网、水利设施、电杆等设施的迁移。区民政局负责工程沿线涉及部队的协调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征迁工作加强监督,确保征迁工作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区国土、环保、规划、公安、农林、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六、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是省市区的重点工程。各相关街办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配强工作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宣传,使沿线群众充分认识到该项工程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沿线群众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2. 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本次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街办要在区征迁与保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从稳定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好被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原则、文明拆迁、公正公平、平稳有序,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力争早日完成各自的拆迁任务,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为工程实施开绿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拉运、承揽工程,不得向建设和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 严格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区征迁与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和工作程序办事。各街办要切实维护被拆迁户和单位的根本利益,不得随意截留、克扣、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4. 强化措施,严格奖惩。区征迁与保障指挥部对按时完成任务的街办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征迁任务,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确保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以上关于临潼区拆迁补偿和临潼区拆迁补偿标准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五六懂法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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