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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4:50:03浏览123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检察、司法机关为了防止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起诉但未被拘留的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命令原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担保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而且可以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顺利进行。让他们照顾家人或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也可以减少国家在被拘留者生活和管理费用上的支出,从而减轻拘留场所的压力。然而,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笔者拟就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文明。

一、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a)法律规定有缺陷

1.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中关于“社会危险”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司法人员被赋予更大的酌处权,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执行上的偏差。

2.没有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没有规定保证金收取的上限、下限和收取方式。具体金额和如何收取押金完全由执法机构决定。

(二)众多决策机构中,多次保释经常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检察、法院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程序中没有规定如何协调和协调被担保人在各个程序环节的工作,因此在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在取保候审时, 或者公安部门再次取保候审,检察部门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法院再次取保候审,检察部门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这使得一些嫌疑人和被告人被保释一次,而另一些人被保释两次甚至三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三)行政机关无法执行,对取保候审人员缺乏管理和约束

我国实行取保候审是由县公安机关所属派出所的警察具体承担的。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户籍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侦查刑事案件、协助侦查等多种职能。警察工作非常复杂,很难把取保候审放在一个重要的工作日程上。由于执行机构不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完全由公安民警承担,公安民警的任务繁重,不可能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取保候审,也没有警力来管理。取保候审实际上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四)取保候审的适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由哪个机关监督申请、如何监督申请、如何纠正非法取保候审等。目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是一个空白。

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1)建议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笔者认为,如果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在取保候审方面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应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关于获得担保人pendi的条件

由于取保候审毕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而保证金的收取也涉及公民财产权和当事人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等问题,收取的确切数额应由立法规定,而不是完全由执法机关自行决定。立法至少应该规定保证金的上限,或者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不同的上限。数额应当合理适度,以限制执法机关随意收取高额保证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撤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决定

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公诉和自诉的类别,统一行使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和决定权。鉴于目前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多种多样,有必要仅赋予检察院和法院批准权和决策权,以**大限度地减少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条件的理解偏差,促进法律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有关人员取保候审申请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认为符合的,应当作出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在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在审判前保释被告。

(三)建立有效的取保候审管理和监督制度

建议对取保候审设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虽然中国不可能像英国那样广泛地建立一个“保释支持小组”,但我国政府的基层组织是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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