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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5 10:00:07浏览216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

**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国家安全

如果整个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并且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正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的移送

犯罪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不得中止。

审判。严禁通过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责令提供或者交出担保人。

存款。

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保证和保证不得同时使用。

金答应了。

第五条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起付额为1000元。

决策机关应当在确保取保候审人员不逃避或者阻碍刑事诉讼的原则下,全面

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和性质以及可能实施的处罚的轻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收取的保证金

金额。

第六条取保候审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统一收缴和管理。没收存款的决定

保证金的设定或退还以及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机关指定并委托的银行设立待审保证金专用账户

银行代其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及时释放取保候审

裁定书应当送达取保候审人和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责令其转交执行机关

让银行支付一次性存款。

决策机关在核实保证金已缴至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证明后,应当取保候审

审查决定《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托收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执行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或者再次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取保候审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保证金应当依法没收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存款的决定,并通知决策机关;是

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发现取保候审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认为

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关

材料应提交给执行机构

意见提出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五日内补交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决定补交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不通知的,应当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

本决定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天内提交给下一级行政机关。

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审。

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经过审查申请期或者经审查决定没收保证金的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条规定,担保人未及时报告,经核实属实的,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向担保人报告

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决策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公告罚款决定,并告知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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